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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通过表决

    日期:2007-09-25     作者:中国气象报社    阅读:1,087次
     9月24日,《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通过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并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6章34条,主要规定了管理职责、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监测、预报与信息发布,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防御以及法律责任等。


《条例》主要规范了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作出规定;二是对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等作出规定;三是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气象信息的发布、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气象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对气象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做了规定,明确了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处置措施以及各部门的职责;五是针对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需要,规定了人影、雷电灾害防御的基本制度;六是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进行了规定。


据介绍,贵州省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支撑的省份,特殊的喀斯特地貌和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的特殊地理位置,使我省气候在垂直方向差异较大,立体气候明显,导致气象灾害时有发生,对生态、环境、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较大危害。《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提高我省社会各界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增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地实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贵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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