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将把住房保障纳入法制化轨道
日期:2007-09-24
作者: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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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透露,政府将研究制定《住宅法》。这被业界视为建设部对这一备受瞩目的立法工作的首次表态,《住宅法》也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通观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类似《住宅法》的相关法律,其内容都以保障居民居住权利、政府在住房保障事务中的责任划定为重点。我们正在进行中的《住宅法》,其立法核心也概莫能外。
在整个世界经济体系中,我们处于“后发”国家,我们的发展受到现有世界经济体系的制约,横向的压力很大,外资对国内房地产业的冲击也越来越大,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内房地产市场的高端化。
在国内,我们既处在住房保障体系的初创阶段,又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时期,住房保障工作任务艰巨。这一时期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城市住房需求增长迅速,房价涨幅较高,虽然居民可支配收入也在快速增长,但由于分配不均衡,导致贫富差距加大。收入的差距反映在市场上,造成房地产市场的结构不合理。在市场需求的引导下,房地产开发商的产品定位集中在有消费能力的中高档房,而中低档次、小户型的供给严重不足。
中低收入者在市场上买不到合适的商品房,住房保障工作又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从而使住房问题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性难题。
住房保障工作早在1998年国务院23号文件中就已明确要求,要作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重点,但这一要求并没有得到各地方政府的有效落实。这其中,固然有地方财政困难等因素,但最主要的还是地方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缺乏认识,紧迫感不足,压力不大。因此,有必要通过更加有力的手段,固化地方政府的这一社会责任,使之成为政府工作的天然要义。在市场化和法制化的今天,法律约束是最公开有效的强制手段。
在房地产方面,我们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在住房保障方面更如此。目前各地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建设部等部委和各省区市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文件,这与“24号文”要求积极稳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宅问题的目标与要求已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制定《住宅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以从源头上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利,全面推进住房的社会保障。
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住宅法》应该把居民的住房权利清晰界定,应该把居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作为立法重点。明确在住房保障工作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把政府工作的要求作为重点。应该明确实行住房社会保障、提供公共住房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实行住房保障主要是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
应该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的财力也在迅速增长,地方政府应该有能力为社会提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
房地产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必须改变目前的发展方式的时候了,一个缺乏社会保障的商品房市场必然是一个不完整的“瘸腿”市场,一个片面强调市场化而忽略低收入群体住房权利的发展方式必然是一个不可持续的方式。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必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住宅法》、《物权法》的出现,就是这种发展思路转变的具体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