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法官必须对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并解释清楚

    日期:2001-10-11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4,810次
北京市一中院最近出台的新规定要求法官必须对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并把判决理由一一解释清楚。
一中院规定,审判活动统一在本院法庭或指定的场所进行,不得以让当事人只签送达回证的方式取代宣判程序。宣判时,审判员及书记员必须到场,并当庭宣读裁判文书全文,当场回答当事人质疑,解释说明裁判理由及依据,还要向当事人交待必要的诉讼权利,询问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具体意见。书记员应将这些内容在宣判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案件宣判后,裁判文书当庭由当事人签收;口头宣判的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裁判文件。如果一方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不会影响判决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想要提出上诉或申诉,法官也会为他指点迷津,对如何上诉、如何申诉等一一进行解释。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