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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修订分歧:律所适用有限责任合伙存疑

    日期:2006-05-16     作者:秦旭东    阅读:4,010次
    

5月1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集财政部、司法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部门和机构,以及相关专家就《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这是自4月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后,人大法工委第一次正式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透露,此次修订增加有限合伙(LP)和有限责任合伙(LLP)两种新的企业形式,草案新设了“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和“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两章。实质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这两种新的企业形式的适用范围、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替代性赔偿资源”等有关债权人保护的制度设计。

有限合伙主要针对风险投资机构,相关制度设计争议已经不大。而有限责任合伙主要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但是这个“等”包括哪些范围,要不要将律师事务所也写进去,是目前的主要分歧所在。

规模化与责任连带冲突

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此前向记者表示,增加有限责任合伙,主要是为了适应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规模化发展的需要。

刘燕教授介绍,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形式最早在英美法系国家确立。美国1980年代出现金融机构倒闭的风潮,同时引发了赔偿诉讼风潮,为这些机构提供服务的律师、会计师也被卷入诉讼,“因为是无限连带责任,单个律师或会计师的问题,把所有合伙人都扯了进去”。

律所和会计师所等专业服务机构,随着规模越来越大,其实一些合伙人之间并不十分熟悉,很难保持小规模状态时的互相了解并监督。“但是不知道哪天一个你不认识的合伙人出了事,责任就摊到你头上。责任的连带与现代社会下的规模化运作出现了矛盾。”刘燕说。

发展的结果就是采纳有限责任合伙,切断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对其他合伙人执业过错下引发的诉讼承担责任。这样会降低这些机构的法律风险,有利于规模化发展。

中国的会计师行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主要考虑的是风险责任的承担,大多数以选择公司形式(承担有限责任)为主。但是,以“资本的结合”为特征的公司,实际上并不适合以“人力的结合”为特征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这些行业的重大特征是,个人以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服务,更讲究职业传统和社会责任,更重视人合而不是资合。但是采用普通合伙形式风险又太大。

中国本土的会计师所和律所要同国外规模巨大的此类中介机构(基本上都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竞争,自身机体改造迫在眉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展研究部副主任白晓红告诉记者,他们一直在推动在会计师行业引入有限责任合伙。

“这(合伙企业法引入有限责任合伙形式)对律师业是个重大利好消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也向记者表示。

2004年,北京市嘉华律师事务所(现已注销)因为受委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客户巨额资金被骗,该所3名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800万。其时,律师执业风险问题就已经引发业内外“地震”,关于这一问题的解决由此开始。

律所定位难题

但是,目前修订的草案对此表述是,有限责任合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而据立法机关知情人士所言,这些机构中并未提到律师事务所。

刘燕说,这个“等”如何解释,律所要不要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立法上如何处理,问题总是要解决的。

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除了会计师所和律所外,一般还适用于医师、建筑师、评估师、工程师等专业服务人员。而据专家分析,我国的医师、建筑师等行业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程度还没有达到会计师、律师的水平,因此,暂时没有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迫切需要。

按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而合伙企业法明确宣布,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组织”。

“问题的关键落在对律师和律所的定性。” 刘燕和白晓红都表示。

此前,司法部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有关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咨询时,明确提出,不同意对律所是“商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定位。他表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是国家司法体系的一部分,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营利性组织和商业化机构。”

全国律协的谢惠定表示,其实司法部并不反对律所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关键是要避免社会上可能会产生律所是商业化组织的误解,可行的办法是充分利用立法技术。比如,可以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或者在律师法中规定,律所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

据了解,在正在进行的律师法修订过程中,就有可能规定有限责任合伙的相关内容。

刘燕认为,合伙企业法修订,只能消除企业组织法上的障碍,对行业的影响将有一个连锁反应、逐渐释放的过程。之后还要有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行业管理法和相关具体规章的修订。

有业内人士提出,有限责任合伙也有利有弊。它将缓解规模化运作与传统合伙的连带责任之间的冲突。但是,这也可能会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心下降,对其他人的事务不管不问。“合伙人之间在一起讨论业务,互相监督,监控风险的情况会淡化,对合伙文化会有影响。”

并且,这还需要从制度设计上保障合伙债权人的利益。此次修订草案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机构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由执业责任形成的债务。目前,我国的会计师所也采用提取责任风险基金的方式,但是这笔资金只是在账目上独立,到实际追究责任的时候,还有没有钱,就很难保证。

刘燕介绍,国外一般采取责任保险的方式,或者将风险基金用来设立信托或买政府公债等,使财产由第三方存管,这会对债权人比较有保障。而我国这次的合伙企业法修订,可以先规定一些原则框架,更具体的制度可以留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法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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