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律所 债务不清上法庭
日期:2007-08-07
作者: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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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先生起诉至法院称:2005年4月15日,罗先生开始担任某律所的二级合伙人,提成比例为业务创收额的54%。2006年1月,罗先生开始担任一级合伙人,提成比例为业务创收额的50%。此后,一级合伙人的提成比例变为业务创收额的82.5%。 罗先生在律所工作期间,律所欠罗先生提成款及差旅费221万余元。为此,罗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律所支付欠款。
律所表示:罗先生在律所任专职律师,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属劳动争议。同时,罗先生并不是该律所的合伙人。罗先生曾骗取律所支票,非法侵占律所巨额资金,律所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现此案正在侦查中。
8月9日9时,在北京海淀法院第37法庭,公开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