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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范跑跑”遭解聘,因言获罪?

    日期:2008-06-23     作者:上海法制报    阅读:4,284次
    本期律师

黄荣楠,上海傅玄杰律师事务所             计时俊,上海汇鸿律师事务所               刘福元,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

蒋倩华,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             王宪峰,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编者按

都江堰光亚学校的教师范美忠,在地震发生那一刻,弃学生不顾第一个跑出教室,而后又自称“只有为了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人,哪怕是我母亲,我也不会管的”,因此被网友称为大地震中 “最无耻教师”,赐名 “范跑跑”。而学校校长也很矛盾,称“范跑跑”的言论不正确,可行动没问题。

但近日,都江堰光亚学校还是宣布解聘 “范跑跑”,并表示他并无教师资格证书。

得知被解聘后范美忠表示,“这是行政部门施压的结果”。

本期我们邀请多位青年律师,就 “范跑跑”先跑的行为和被解聘的结果,从法律人的视角展开一番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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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语录

◇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

◇因为人是自私的,我自私有错吗?没有,所以,利益冲突时我可以毫不犹豫地出卖朋友。记住:不要用道德标准来绑架我!

◇因为狗在危难时刻都会保护幼崽,我不是狗,我是人,所以在危难之际我要舍弃幼崽逃跑。我连畜生都不如,难道不可以吗?记住:不要用道德标准来绑架我!

◇我是一个有才华有思想的“垃圾人”,我承认我连畜生都不如,我很真实,你们呢?一群虚伪的道德伪君子们!

◇无耻至极,便无所不能!无耻是不可战胜的!让人类的道德见鬼去吧!

◇我对学生的爱不够。

◇地震不是我造成的,我无须内疚。

如何看待范的先跑 老师能否选择先跑

正方

纯粹道德问题

刘福元:我认为他违反的还是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

但是,这种违反有以下几个情节需要提出来特别注意:首先是这种情境的特殊性。地震是一种非常态的,不可复制也不应该复制的特殊情境,而道德的功能是维系日常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其次,虽然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的职责 (《教师法》第八条),但我认为,如果这种职责没有经过演练,没有一种明确的行为方式告知,那么他对这种职责也会无所适从。

因此,我提议从这件事的讨论中是否应该有些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比如加强学校救生防灾的演练,明确突发情境下的行为规范,而不是将焦点集中在范老师一个人身上。

至于是否有选择的自由,我认为在范跑的那一刻也许并不存在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他在当时这种情境下,也许根本没有选择的意识,只是从结果来看是先跑了。

讨论教师职业道德更多的是要考虑常态的行为,而不是一次的失误或错误。这种行为很难得到我们的认同,如果他事后解释这是一种本能反应,我想绝大多数人会接受他的解释。

黄荣楠:作为我国传统儒家思想文化精髓的孔孟之道,非常重视尊老爱幼的美德,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范在自己的博客上称,为了自己的女儿他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但在同样年幼的学生面前,他却独自一人第一个冲出教室。

更令人不齿的是,范又在自己的博客上称他是不会为自己的母亲而牺牲的。也许他说的是真话,但一个既不尊老也不爱幼的人,我认为的确不配为人师表。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范老师在地震中没有去救学生而自己先跑充分说明他不够关心、爱护学生,没有达到一个老师应有的职业道德;他在地震后在博客上,又大谈其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谬论,他的种种言行是有违教师的基本要求的。

反方

违反职责义务

王宪峰:我认为,作为教师在工作时间抛开孩子独自先跑,这是未尽职责的行为。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这种义务具体是落实在每一个教师身上的。也就是说,这是作为特定身份、在特定时间内的特定义务,没有履行这样的义务,就是失职。范美忠先跑了,甚至没有提醒自己的学生,这是失职,更不能接受的是他事后的泛自由主义的所谓辩护。

蒋倩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一名教师有义务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且他在成为一名教师以前应当知晓这些义务与职责,所以他应当承担失职的责任。

正如许多网友对他的抨击,他将自己的行为定义为 “权利和自由”,并称 “我曾经为自己没有出生在美国这样的自由民主尊重人权的国家而痛不欲生!”难道他是指国家没有给他先跑的权利和自由,所以他才会为出生在中国而 “痛不欲生”,而在美国就有这种权利和自由了吗?我看到网上有一位曾在美国任教的教师说到,在美国碰到这种情况,教师的义务会更大,甚至于可能面临起诉。

计时俊:我认为他的逃跑已不仅是道德范畴的问题,而是一种对于自己职责的 “不作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除了 《教师法》以外,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也明文规定:“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此,我认为 “范跑跑”的行为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如他的逃跑行为造成了所在班级学生的重大人身伤害事件,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可否作出规定 老师不先跑是义务

正方

职业的特殊性

王宪峰:这并不是生命是否平等的问题,就如同讨论面对歹徒警察有没有权利先跑一样。作为老师,这个特定的身份决定了,在那个瞬间有尽量保护孩子们的义务。因此学校也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好可以制定这样的规定。

蒋倩华:我认为生命当然是平等的,不是说学生的生命比老师重要,但是教师这个职业也有其特殊的义务,这有点像消防员、警察,所以我们国家的教育部门也规定了老师在危险降临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职责。

我个人认为,规定危机时刻教师不应先跑,应当承担一定的组织、疏散和指挥学生的职责,这并无不妥,甚至相关法规应当明确规定失职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反方

规定确不合理

黄荣楠:当一个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他可以采取一切措施躲避这种威胁,当然这不包括那些负有特殊职责的人,比如消防员等。而针对教师,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教师在面临灾难时要冒着生命危险,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救学生。老师要不要去救学生是由其道德来约束的。教师毕竟不同于消防员和警察,在其职务范围内没有抢险和救助的义务。学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如规定老师不能先跑,则可能被认为无效。

刘福元:学校与其空洞地 “规定”,不如实实在在地演练一套应急事项下的行为反应模式。保护学生是教师的职责,但这种职责应该是在可以预见和控制的情况下,同时也应该是教师有能力履行的。

“范跑跑”的狂放言论 能否成为解聘理由

正方

言论不符教师要求

蒋倩华:我不认为这是 “因言获罪”,因为作为教师,我们常常说应当 “言传身教”。如果说最初学校并未解聘他,是由于他的先跑并没有违反什么规定,不至于到开除或者解聘的程度。但是他之后的言论,则越来越和老师的标准相去甚远。我不否认他可能有自己特立独行的想法,有的也许也有其道理,但更多的是偏颇和狭隘。

王宪峰: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弄清楚 “因言获罪”的概念。 “因言获罪”是指仅凭思想意识上、言论上的事实,而实际没有实施特定的行为,就给予处罚。

在范美忠的这个事件中,我始终认为,范最令人不能接受的就是事后的言论。而这些言论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他的品行,告诉我们以他的品行是不胜任教师的。另一方面也伤害了经历这场地震的人,包括他的学生和学生的家长们。也就是说,他的 “言”本身就是行为,他以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方式告诉了我们,他的品行是不适合当老师的。

反方

应该确保辩解权利

刘福元:范美忠先跑而且不喊学生一起跑,是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但这种违反是在特定情境下发生的,学校此前也没有在应急处置方面,比如面临突发自然灾难方面如何应对进行演练、引导。

我并不是说,这种情境下的先跑是正当的,如果再次面临这样的情境还应该先跑。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是,当出现这种情境时,如何做才是适当的、有效的,能被从事教师职业的人接受并自觉遵守的。

因此,我们讨论这件事评论这件事是不应忘记这是一个非常态情境下的特殊事件,不应忽略学校在应对突发事件演练和培训方面的缺失。

我们既然讨厌范美忠的言行,既然将其言行作为评说的对象,因此获得评说的权利,也应尊重范美忠说话的权利和法律赋予他的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甚至是对解聘决定不服诉诸法律的权利。事实上,在这次事件中我们已经看到这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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