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委托一审法院通知缴纳
日期:2003-05-06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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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4月30日消息:最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全面实行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是上海法院二审立案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高二审法院立案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当事人上诉权利丧失或滥用上诉权的新举措。该《通知》明确告知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预交上诉费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法律后果等:当事人提起上诉,但在上诉期满后七天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及相关证明的,二审法院不再另发催交通知,将直接依照有关法定程序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如提起上诉,应在上诉期限内向原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并在原一审法院领取《预交上诉费通知》,向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各营业网点将直接向当事人出具《代收诉讼费收据》:当事人如系外地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通过外地银行直接汇入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但一审法院承办人须在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送达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上,详细注明一审案号、二审法院户名、帐号、开户行等内容,以便外地当事人准确填写汇款单和法院对帐查收。
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的制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上海高院为确保这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今年初在部分法院进行了试点工作并初见成效,规范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减少了不必要的环节,体现了公正、高效。《通知》二进一步简化明了上诉费交纳程序,让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书的同时知道提起上诉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如不领取通知并按时缴纳,将承担上诉案件被视为撤诉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了上诉人因认识或疏忽未交纳上诉费而致使权利无法保障。《通知》起到了告示的作用,让当事人明确上诉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体现了司法的公正:防止了当事人滥用上诉权,使少数败诉的;当事人利用上诉的权利规避法律,拖延胜诉方申请执行的时间,;以达到逃避、转移财产的行为受到制约:进一步规范了上诉案件的移送i加快了二审立案审查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