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面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实施
日期:2007-07-06
作者:宋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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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春季开始,我省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这项改革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村学生家长的欢迎。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意见》,明确了农村地区中小学和城市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各项收费标准。
农村地区中小学收费范围及标准
农村地区中小学收费范围
涉及范围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农村地区(含县镇、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除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具体收费项目
1、课本费: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 (不得含教辅材料),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确定的价格,在每年春、秋两个学期开学前4个月(即4月份和10月份),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公布下学期中小学学生用书目录和价格。
2、作业本费: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期8元,3—6年级每生每学期1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8元。如需要购买练习册等,应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3、住宿费: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标准为:实行公寓化 (见附件)管理的每生每学期收费不超过150元,非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学校要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4、取消规定以外所有服务(代收)费项目:除以上规定的3项费用外,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班车费、学具费、保险费、电影费、体检防疫费、校外活动费等一律取消。确需统一学生服装的学校,学生的校服费不得由学校收取,可由学校组织,学生直接向校服供应厂家购买。此外,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课后看护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城市中小学收费范围及标准
城市中小学收费范围
涉及学校范围为未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未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8个中心城市公办中小学校,继续按“一费制”的原则收费。所谓“一费制”收费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包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国家允许的服务(代收)性收费。
具体收费项目
1、杂费: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期70元,3—6年级每生每学期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95元。
2、信息技术教育费:凡开展投影、录音、录像教学,配备语音实验室和标准电教室的学校,每周上机课不少于1课时,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5元,中学每生每学期40元。
3、取暖费:中小学冬季取暖费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政府安排解决。财政全额安排冬季取暖费的,不向学生收取暖费。上年财政已安排一定数额取暖费的,实行 “一费制”收费后财政安排数额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财政有困难不能全额安排取暖费的,可以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收费标准上限为:火炉取暖每生每年30元,锅炉取暖每生每年50元,集中供热每生每年70元。招收非本学区的学生收费超过上述标准的不缴纳 “一费制”中的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取暖费。
4、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农村地区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5、寄宿生住宿费: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学期收费不超过150元,非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除以上费用外,原由学生负担的学具费、保险费、电影费、体检防疫费、校外活动费等一律取消,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
要求
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要给学生家长发放收费明白卡,列出所有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卡收费。各地要对本地区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要组织力量对每一所农村学校和教学点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仍然违规收费的,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绝不允许乱收费的情况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