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青芜垄上香茗一杯叙旧事,藤林之下怡情万种聚新朋”。青藤阁茶楼是一家由杭州入户上海的茶坊,在沪上有4家分店。2006年5月的一天下午,青藤阁茶楼延安店里发生了一起事件,店内一名来自安徽农村名叫周静的姑娘被严重烧伤。19岁的周静是这家茶楼服务员,在自助式茶楼里,客人点的茶水和小吃保温靠的是小酒精炉。那天下午,周静为一位顾客加热点心。可能是因为小酒精炉原先燃着的灯芯没有完全熄灭,也可能是因为倒酒精时酒精泼洒到了台面,小酒精炉的火苗一下子蹿了出来,刹那间台面上都是火。周静赶紧用双手挥拍,却没想到引火烧身。严重烧伤的周静随即被送到瑞金医院。
转院治疗
医生诊断周静全身被烧伤的面积达64%,其中三度烧伤的面积58%,如果创面发生感染或有并发症,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身在安
徽老家的父母东拼西凑了3000元,心急火燎地赶到上海。
青藤阁先垫付了10多万元医药费,医院方面估计治疗费用要超过30万元。在老周夫妇看来,这笔钱简直是天文数字,偏偏就在这个时候青藤阁的冯老板带话来:“公司垫付的10万元医药费已经用完,瑞金医院的费用太高,不如换一家医院。”周静被转到一家部队医院,青藤阁又预付了5万元医药费。
茶楼转让
总共15万元的医疗费很快用完,周静名下拖欠的医疗费赤字越来越大,周静全身遍布的伤口渐渐开始化脓。而青藤阁的几位股东已经达成默契,将上海青藤阁茶楼全部转让出去。于是,等到老周再次找到青藤阁时,茶楼的招牌已经换了名。那位冯老板不见了踪影。老周辗转奔波,终于找到了已经转行开餐馆的冯老板。冯老板提出,要钱可以,前提条件是老周必须与青藤阁签一份承诺书:一不上劳动仲裁申诉,二不上法院起诉,全部费用27万元一次性了断。由于双方谈不拢,这以后青藤阁就再也没给过一分钱,甚至还否认周静是他们的正式员工。
确认关系
2006年7月,周静的第一份诉状递进徐汇区法院。周静代理律师说:“周静在2005年4月起在青藤阁延安路门店任服务员,每月工资平均1000元,领取了工号牌和工作服,工作由公司安排,并由公司提供员工宿舍。2006年5月20日原告在工作中发生烧伤事故,由公司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部分医药费。现公司不肯续付医药费,迫使原告中断治疗,为提起工伤认定,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被告青藤阁公司辩称:周静进公司学习茶艺,非公司正式员工,学习的同时公司每月支付生活费,但非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发生事故后,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已支付医药费14万元,公司希望一次性解决。
法庭经审理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向原告发放了工作服、工号牌、《工作规程》。《工作规程》中规定:“凡被茶馆录用的员工,均需交纳100元人民币作为培训、服装等费用的保证金。”被告收取了保证金并开具收据。事故发生后,被告又以所属单位之身份处理就诊事宜,并垫付医药费。据此,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签下协议
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是赢了,可青藤阁方面始终拒绝支付医疗费。周静只得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青藤阁支付工伤后拖欠的医疗费用14.6万余元。此时,医院的催款单已经累积到14份,周静不得已办理出院留观手续,在医院的走廊里打地铺。周静的父亲经过再三权衡,终于接受青藤阁方面提出的一揽子解决方案,青藤阁在已拿出近15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12万元。周静从法院撤回了诉讼。
周静的治疗仍在继续,医疗费用还在不断发生。周静的工伤认定也在同时进行。去年5月,徐汇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评定周静因工致残程度为三级。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周静应该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同年9月,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青藤阁公司应依法一次性支付周静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类费用62.8万元,报销医疗费6.9万余元、工伤鉴定费350元。
然而青藤阁公司对裁决不服,于是诉讼再起。不过这次坐在原告席上的是青藤阁,被告是周静。青藤阁方面诉称:“原告已支付被告近27万元,双方在2006年10月协商一致,约定被告不再提出赔偿,原告不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
协议违法
显然,双方争议的焦点即那份《关于最终了结周静烧伤事件所涉及事宜的协议》。法庭上,周静的代理律师认为这是一份不合理不合法的生死协议,工伤发生后公司不肯支付医疗费,致使周静无法得到有效救治,这是公司乘人之危。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工伤应得的保险待遇要远远高于协议约定的金额,该协议显失公平。
法院认为,涉案事故已认定为工伤,因青藤阁公司未为周静缴纳综合保险,故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付责任。周静住院期间,由于青藤阁公司拒绝支付后续医疗费用,以致周静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并在无奈之下接受公司协议,青藤阁公司想就此了结应承担的义务,于法有悖,双方所签协议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经核算,青藤阁就工伤治疗等事宜已支付了26万余元。据此,日前徐汇法院作出判决,青藤阁公司应支付周静工伤保险待遇62.8万元,医疗费报销费用余额3万余元及鉴定费350元。特约通讯员侯荣康本报记者袁玮
【专家说法】审判长马勇刚法官指出,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之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人员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类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如单位未按时缴纳,因工伤、住院医疗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承担。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事故发生后,青藤阁的原股东已将股权转让,公司易主,如果青藤阁不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周静的维权之路可能不会很平坦。庆幸的是,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立法方面正在不断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对侵权违法者的制裁力度。今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的金额,也比原先的规定上升了十倍,即个人1万元以下,单位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徐汇区劳动局副局长张杰在接受采访时说,打官司是一种司法救济,为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是一种社会救济,也是一种企业自救自保的好方式。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打擦边球的做法,其实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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