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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印发
日期:2006-01-2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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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星北京消息: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确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知道两种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办法》规定,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办法》指出,将主要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
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开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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