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受上海市司法局委托,上海市律师协会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定于2007年6月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及2007年度登记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 检查、登记对象
1、2007年6月25日前经市司法局核准登记设立的本市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本市的分所);
2、经2006年年度登记的本市律师。
二、 提交的材料
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所属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信息表。登录律管平台,网址:http://shlg.lawyer.org.cn,核对信息后打印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信息如有差错,请事先与市司法局律管处联系更改后下载,联系电话:24029784 24029787 传真:64742929 64745697);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3、律师执业证;
4、兼职律师另需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无人事部门的由上一级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该人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学教育或法学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兼职做律师的证明;
5、律师个人信息表。律师个人信息的审核是2007年度登记的一项重要工作,请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务必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对律师信息。市律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事务所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1) 律师本人核对打印。在东方律师网(网址:
www.lawyers.org.cn)首页右上角“用户登录”处,输入用户名(会员编号)、密码(默认为123456)、 登录类别选择“律师”。进入律师个人信息页面,核对本人信息,点击“打印”,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尚未办理会员卡的律师,请在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点击相应栏目填报本人信息,保存之后打印本人信息表。
2) 事务所统一核对打印。在东方律师网(www.lawyers.org.cn)首页右上角“用户登录”处,输
入用户名(律师事务所简称)、密码(默认为123456)、 登录类别选择“律师事务所”。点击“本所律师信息管理”,核对并打印本所律师信息表,交律师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对以上两种操作方式有困难的请在东方律师网首页“律
师及事务所2007年度登记”栏目中下载“2007年度登记律师个人信息表”,用电脑输入后打印,确有困难的,可以手写;
6、2006年7月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200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请于6月20日前由律师事务所直接送市司法局审计处);
7、上海市律师协会2007年会费收缴统计表、贷记凭证(回单联)或者其它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会费收缴统计表背面(附件一)。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不予通过
1、不符合律师事务所登记设立条件的;
2、未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3、律师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4、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5、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未通过检查的;
6、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7、被查实提供虚假证明、隐瞒事实非法取得律师执业证的;
8、因工作变动,不符合执业律师条件的;
9、有其它暂时不能从事或者不宜从事律师执业情况的。
四、检查、登记程序
请各区县司法局、直属所党委汇总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材料,按照排定的工作时间表(附件二),到上海市律师协会(肇嘉浜路789号33楼第五会议室)办理相关手续。
联 系 人:陈东、黄嘉
联系电话:64030000×109、153、64180695
传 真:64185837、64185051
附件一:上海市律师协会2007年会费收缴统计表
附件二:工 作 时 间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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