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试行)》出台
日期:2004-09-1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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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试行)》已于近日出台,山东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从此按照每人每日85―120升的标准计价。“用水量标准”的确定为下一步山东省进行水价改革,逐步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提供了重要依据。 《标准》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和城市公共生活用水范畴内的各个行业用水量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要求以“月”作为考核周期,每人每日85―120升。其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中,可对用水量进行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在城市公共生活用水方面,《标准》对于高耗水的洗浴、洗车、宾馆等的用水标准进行了严格控制。对用水管理粗放,用水量较大的大专院校用水量标准也进行了控制。另外,还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城市绿化、冲厕、洗车等市政设施用水标准,引导和推广中水回用。 《标准》规定,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城市供水水源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制订应急的、临时性的、低于本标准的用水量管制标准,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