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应该替死者代为索赔民事诉讼法应该增加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表示,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的救济职能部门,对于没有相关权利继承人的流浪汉,应该是有权代为起诉的。
“如果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而无人站出来为其维护权利,那岂不是造成撞死了‘活该’的尴尬局面。”杨立新教授说,“这同时也为侵权人逃避责任提供了客观上的方便。”
杨立新教授认为,现行的民诉法制定于1991年,其相关规定有些地方难免会与现实生活脱节或者存在着没有规定到的情况。现行的民诉法缺少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很大的缺漏。
“民政局替身亡的流浪汉争取权利,实际上就是一种公益诉讼。对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该增加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这样就能很好解决目前这种现实中存在的矛盾。”杨立新教授说。
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杨立新教授认为,检察机关、承担某些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一些社会团体如消协、妇联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所获赔偿用途很关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要明确赔偿款的具体用途
清华大学行政法学专家余凌云教授认为,民政部门并不仅仅为了个体利益,更多的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站出来,为被撞身亡的流浪汉向肇事者索赔,是比较合适的,也是其救助贫弱群体的职责体现。
余凌云教授指出,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在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后,民政部门获得一笔赔偿款如何使用?
他分析说,如果民政部门将赔偿款作为福利发放给部门的职工,这显然与其初衷相违背,也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的精神。因此,民政部门首先应当履行公告程序,以期能够寻找到死者亲属或者权利的继承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如果无法找到,民政部门应将赔偿款作为专门的救济基金。国务院应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重新修订,要明确赔偿款的具体用途。
法律适用应该统一应由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或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安徽警官学院法律系书记吴田良说,六安法院和桐庐法院相反判决的根源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但后者的做法更能体现立法的精神和本意。
对于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余凌云教授认为,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或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本报合肥2月4日电
第一起维权案
2004年12月以及2005年4月,江苏高淳县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这是全国第一例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
2006年4月19日,高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但直到12月19日,法院最终才作出判决:因主体不适格,驳回民政局起诉。
第一起胜诉案
2005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一司机将一名流浪汉撞倒致死。湖南临湘市救助管理站把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7月21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15.46万余元。
此案由此被称为民政局胜诉第一案。临湘法院以判决形式承认了民政局的诉讼主体资格。
但被告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主要理由是民政局无诉讼主体资格。
第一起赔付到位案
2006年6月6日晚,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一司机将一流浪汉当场撞死。当地检察院介入,建议由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站提起诉讼。
2006年11月3日,宜昌伍家岗区法院通过调解,使肇事司机和车主同意赔偿被撞死流浪汉死亡赔偿金6.2万元,并且当天赔付到位。这是全国第一起赔付到位的“流浪汉维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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