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收我滞纳金 律师状告公路局
日期:2008-07-02
作者:刘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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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迟交养路费,律师彭旦平被公路部门收取了14元的滞纳金。虽然14元不多,不过彭旦平打算把钱要回来。昨天,他因质疑养路费滞纳金不合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判令深圳市公路局返还已收取的14元滞纳金,并且撤销征收行为。昨天上午,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彭旦平是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今年4月24日,他到深圳市公路局龙岗公路规费征稽所给自己的车交纳2008年度的养路费。但是被告知“车主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逾期将按日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三倍以下罚款”。据此,彭旦平缴纳了14元滞纳金。彭旦平查询了有关法律法规发现,是否该收取滞纳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而不应当适用《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昨日,彭旦平在递交了诉状后说,他这么做并非为了自己,而是想通过自己的个案维权来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
■他有说法
称公路局使用法律错误
彭旦平具体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该条对“欠缴养路费的”情形只规定了“责令其补交”和“罚款”两种措施,而并未规定“收取滞纳金”的措施,因此,按照该条规定,被告无权向原告收取滞纳金。
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的罚款”。
同样,《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则规定,“欠缴养路费的,由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责令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补缴应缴的养路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报停后偷驶的从报停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逾期仍不缴费的,并处以罚款”,上述两条在保留“责令其补交”和“罚款”两种措施之外,自行增加了“收取滞纳金”的措施。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因此,彭认为公路局依据的两项规章都与上位法冲突,属于使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返还其滞纳金14元,并赔偿组织机构信息查询费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