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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物权法》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及土地征收征用(拆迁)纠纷法律适用高研班”的通知

作者: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日期:2007-09-10    阅读:5,894次
    
中 国 法 学 会 文 件
 
 
中法培函[2007]第54号
关于举办“《物权法》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及土地征收
征用(拆迁)纠纷法律适用高研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物权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业主身份及权利、拆迁补偿、不动产登记等多项内容;它的颁布实施,将对房地产领域的物有权区分、物业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及征地拆迁等产生重要影响。同时,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发展,征地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矛盾突出,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一。律师如何更好的为政府和拆迁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人民法院和当地政府如何处理拆迁纠纷,拆迁法律法规如何完善实施,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如何协调,都是困扰政府机关、执法人员和专业律师的问题。为确保《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有法可依,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为深入学习《物权法》,了解、探讨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及拆迁有关的各类案件诉讼和执行工作的最新发展及法官办案思路,帮助各有关单位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来颁布实施的系列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提高相关人员处理房地产、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用地征用及城市拆迁纠纷案件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诉讼中的代理水平和技巧,提高法院审判人员的审理水平,防范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风险,经研究,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决定举办 “《物权法》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及土地征收征用(拆迁)纠纷法律适用高研班”。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负责人和房地产案件审判业务骨干;各房地产专业律师;各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各级政府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官员。
二、研讨内容
1、《物权法》对房地产与物业管理纠纷审判的影响及法律适用
2、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及房地产担保中的前沿法律实务问题
3、《物权法》实施对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4、《物权法》对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影响及其纠纷处理——结合制定中的《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条例》重点解读
5、房地产抵押和租赁的法律问题及纠纷处理——结合用益物权
6、《物权法》的适用和物业管理常见纠纷的法律处理
7、房地产行政案件诉讼中的法律问题
8、施工合同条款、风险控制与工程现场签证技巧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9、房地产合作开发与项目转让合同制作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和风险防范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处理和土地拓展法律风险要点及防范
11、商品房买卖法律适用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处理
12、(契约式)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件及合同纠纷处理
13、法释〔2004〕15号、16号的理解适用与执行房地产案件的实务
1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的疑难法律问题处理
15、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16、房地产资本运作法律风险防范项目开发融资法律问题
三、主讲专家( 排名不分先后,若有调整请以具体报到通知为准。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辛正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博士
赵晋山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官
吴光荣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朱树英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建筑房地产律师
王才亮   拆迁问题专业律师、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蔡耀忠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四、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负责人和房地产案件审判业务骨干;各房地产专业律师;各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各级政府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官员。
五、时间及地点
2007年10月26日—29日     北京市(10月26日报到)
六、参加办法
每位参加代表须交研讨费1880元(含资料、专家报告、茶歇、场租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
请将报名注册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注册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10—68537797   68589753
传  真:010—68577251
联系人:周  洁    张  颖
2.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七、特别声明
为维护社会诚信,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研讨班、论坛等,均属侵权行为。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中国法学会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
 
附件:报名表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2007年8月31日
 
附件:
《物权法》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及土地征收
征用 (拆迁)纠纷法律适用高研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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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标准间         □单人间
拟住日期:2007年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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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二○○七年 月  日
备注: 1 、因名额有限,此表请尽快传真至: 010 68577251 68573127
2 、此表复制有效,并保存本文件,联系人:刘晶   13146816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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