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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协关于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优秀民事代理律师、优秀非讼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4-07-23    阅读:5,033次
各律师事务所: 为纪念我国律师制度恢复25周年,结合当前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市律协决定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优秀民事代理律师”、“优秀非讼律师”评选表彰活动,通过树立典范、表彰先进,促进上海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名额 评选对象:在上海登记注册的律师。 评选名额:“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优秀民事代理律师”、“优秀非讼律师”各10名。 二、评选条件 1、执业时间:连续执业3年以上(含3年)。 2、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事业,重视社会效益,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近3年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3、业务精湛。承办过疑难、复杂案件,或在全市、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并取得较好效果,业务水平得到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认可。 4、理论研究突出。注重业务的理论研究,能结合实务撰写理论文章或专著,在某一特定专业领域有突出的理论研究成果或较大的影响力,近3年内在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相关业务理论、实务研究文章不少于2篇。 5、执业信誉卓著。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近3年内受到过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的表彰,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被提供服务的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执业形象。 三、申报程序 凡符合评选条件、需参加评选的律师,应填写相应申请表,经所在事务所填写推荐意见并附上规定申报的材料于8月1日前报所在区县司法局或直属律师党委。所在区、县司法局、直属律师党委审核签署意见后,于8月15日送市律协会员部。 参评律师在报送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近3年来所承办的全部案件的案号。 (二)自我推荐二起本人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必须包括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收据、起诉状(或答辩状)、调查取证材料、代理词(或辩护词)、法院判决书等,刑事案件还需提供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笔录。 (三)经专家评审小组初评产生的候选人,专家评审小组将从其本人所提供的全部案件中任意抽查一件作进一步评审。届时,应按专家评审小组的通知及时将案卷材料报送。 (四)论文、专著的文本或复印件。 (五)受到奖励的证件复印件。 四、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为体现公平、公正,确保评选出的“优秀律师”能充分体现上海执业律师的最高水平,市律协决定成立以常务理事为主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三个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由资深律师、资深法官和法学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独立开展工作。凡报名参评的律师,不得参加专家评审小组。 五、评审程序 (一)专家评审小组的书面材料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实体性和程序性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辩护(代理)的技能;文本制作能力;能否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正确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评审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初评,根据本人自荐的材料从中选出“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优秀民事代理律师”、“优秀非讼律师”候选人各30名;第二阶段,由专家小组任意抽查候选律师在近3年内承办的一起案件材料复评,评出优秀刑事、民事和非讼的入围律师各20名。 评审结果由专家评审小组投票表决产生,每人一票。评选名次由得票多少决定。 (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专家评审小组评选出的入围律师,将在东方律师网上公示,征求全市律师意见。同时,“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将由各级人民法院刑庭提出推荐意见,“优秀民事代理律师”将由各级法院民庭、经济庭、行政庭提出推荐意见,“优秀非讼律师”将由相关客户提出推荐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十佳“优秀民事代理律师”、十佳“优秀非讼律师”,及提名奖若干名。 六、相关事项 (一)参评律师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虚假材料,将取消参评资格。 (二)参评律师报送的材料仅限于参评项目的材料(例参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只需报刑事案件的相关材料),与参评项目无关的材料不必提供。 (三)本人工作总结,掌握在1000字左右。 (四)区县司法局及事务所推荐意见,应根据评选条件填写,必须注明被推荐律师近3年内有无不良记录。 七、表彰奖励 市律协将在纪念我国律师制度恢复25周年活动会上,宣布表彰结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附件: 上海市律师协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优秀民事代理律师”、“优秀非讼律师”参评申请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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