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律师积极参与金山景观湖儿童溺亡事件调解工作
日期:2008-08-07
作者:律公科
阅读:2,966次
2008年7月28日,两名安徽阜阳籍儿童(楚某,女,11岁;吕某,男,11岁)在金山区中央大道滨水生态区的景观湖畔嬉戏时不慎落水,虽经救援人员全力搜救,仍不幸死亡,尸身于当日下午14时、17时被分别搜寻到。7月28日晚,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7月29日,《解放日报》、《上海青年报》、《东方早报》等媒体也对此进行了报道,此事在上海市、金山区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影响较大。在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下,区综治办、区信访办、区司法局、区建交委、山阳镇党委、政府等迅速行动,从“保稳定、促和谐、迎奥运”的高度,从维护金山社会稳定和谐的高度,迅速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最终迅速化解了纠纷。
此事件中上海锦石市政养护有限公司、金山区市政工程管理署没有责任,不能进行赔偿,而只能从道义上给予一些适当的困难补助。理由有四:第一,喷水池是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的,建造喷水池是合法的;第二,在喷水池的四周,作为管理单位已制作了警示牌,明确告知不得下水,更何况是景观喷水池,而不是游泳池;第三,作为管理者有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进行巡视;第四,这二个小孩未满十周岁,不具有行为能力,家长应尽监护职责。
作为区建交委和锦石市政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周仁昌律师,于7月28日晚上19时,即迅速参加事件处理和化解工作,起草了事故的情况汇报当即上报区司法局、区委、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从法律上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故;7月29日周仁昌律师把2007年代理的一件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时提供给锦石公司及相关部门,提出有关建议,为事件的最终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周仁昌律师的建议下,有关方面及时进行了景观湖的证据保全工作。周仁昌律师及时与山阳司法所进行有效沟通,参与了所有的调解活动以及代表区建交委、锦石市政公司对溺亡儿童家属的慰问活动。期间,周仁昌律师每日都及时向区司法局领导汇报代理当日进展情况,有关重要情况做到随时汇报。
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杨雪元律师在维护外来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做出较好成绩,具有一定知名度。7月29日,溺亡儿童家属慕名而来,杨雪元律师客观地为他们进行分析,指出补偿很难超过10万元;溺亡儿童家属听到与他们心目中的标准相差悬殊,大吃一惊,将信将疑,杨雪元律师又做了耐心的解释工作。溺亡儿童家属再次找到杨律师,杨律师又根据他们的要求做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并义务提供了有关非诉讼法律服务。
溺亡儿童家属在接受调解的间隙,3日内包括7月31日周四区领导接待日,不停歇地到区信访办进行信访,同时不间断地向各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咨询,大约咨询了10名金山律师。由于区司法局领导十分重视律师代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尤其是7月31日区领导接待日专门指定群成律师所李武康律师参与接待、明确要求,律师答复口径较为客观、统一,对溺亡儿童家属逐渐降低标准、走向理性,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这一事件的化解为多方共同参与。其中金山区司法局在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将纠纷及时纳入调解轨道,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大局、化解纠纷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事件处理中,有关律师重客观、顾大局,情报信息上报及时,为区司法局领导执行区领导指示、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加大化解力度,起到了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