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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法律化解抵触情绪——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兴义

    日期:2007-08-28     作者:人民法院报    阅读:3,250次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执行人思想上往往有抵触情绪。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就会认为自己已经被判处了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有的被告人甚至说:“我都已经坐牢了,现在欠你点儿钱,法院也不能再判我刑,我不给你,能怎么着!”所以,要想化解他的抵触情绪,法官必须用足用好法律,做好他的思想工作,让被告人能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如果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人可以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我们的经验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要依法用好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人积极赔偿的酌定量刑情节,加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来说,最关心的是法院将如何对其判处刑罚,如果将被告人的赔偿态度、程度与其悔罪表现有机联系在一起,并进而减轻甚至免除其刑罚,那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积极性将大大提高。即使被告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境地,他的近亲属也会想方设法来积极赔偿,无形当中扩大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义务人的主体范围,这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是非常有利的。在审理过程中,促成双方调解结案,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一种双赢的结果。对法院而言,被告人当庭履行完毕的,则不用进入执行程序,即使是约定将来履行的,案件的执行难度也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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