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法院认定日本应对遗留化学武器伤害事件负责 日本政府赔偿1.9亿日元
日期:2003-09-30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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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东京记者刘洪亮报道 本报东京9月29日电日本东京地方法院29日就中国公民状告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一案做出判决,法院方面在判决书中认为日本政府在处理遗留化学武器的问题上,存有明显的政府不作为的怠慢态度,日本政府应对遗留化学武器伤害事件负责,并判决日本政府向中方受害者赔偿1.9亿日元。 判决书首先认定,原告方的受害者均是因当年侵华日军遗留的化学武器才导致受伤或死亡。日本军队对化学武器的遗弃行为,并不单纯是一种对物品的放弃,而是极有可能对人的生命及身体产生危害的遗弃行为。日本政府有义务解除这种危险状态、避免事故发生。法院方面还认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日本方面有义务向中国通报有关情况,但是由于日本政府没有采取这样的行动,才导致后来发生了这些事故。 对于诉讼过程中,日本政府提出的遗留化学武器产生的危害是否可以预测或者避免的争论,判决书认为,如果日本政府向旧日本军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之后,就会知道化学武器对周围居民的危害性了。 另外,如果日本政府向中国提出回收遗留化学武器,并向中国提供武器资料和处理方法等内容的话,完全可以避免产生危害。 对于发生于1974年的伤害事故已经超过20年的法律时效的说法,判决书指出,法庭不能同意配备和遗留毒气武器这一违反国际法的事实是正当行为,经过20年就不允许受害者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是违反正义和公平理念的。另外,由于受中国当时出入境法律的限制,原告在事后才未能出国和提起诉讼,这是应该考虑到的事实。 东京地方法院今年5月在审理一起同类案件时,虽然认定中方原告受到侵华日军配备并遗弃在中国境内的毒气弹的伤害,但以回收遗弃毒气弹工作十分困难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赔偿要求。对于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不同判决,日本一些媒体担心这一结果会对前不久发生在齐齐哈尔市的“8?4毒气泄漏”事件的赔偿产生影响。而对于这一结果,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和日本外务省方面都表示,这一结果对日本政府来说是一个相当严厉的问题,日本政府方面会认真对待的,并愿意尽快适当地处理好遗留化学武器的事务。 据中国有关方面调查,侵华日军在中国遗弃了200万枚化学炮弹,约100吨毒剂,这些化学武器仍在不断给中国人民造成伤害。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明确规定,遗弃国有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义务。根据中日两国政府间于1999年就合作处理遗留化学武器所达成的备忘录,日本方面应该在2007年年底之前,完成对这些遗留化学武器的处理销毁工作。 东京法院认定原告提出的伤害事件 1974年10月20日,3人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河里作业时受到毒气弹泄漏液体伤害,其中1人于1991年7月死亡,其余两人留下后遗症。 1982年7月1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工地挖出的毒气罐被打开后,4人受到芥子气伤害,留下残疾。 1995年8月29日,黑龙江省双城市道路工地上发现臭弹并爆炸,2人死亡,1人留下残疾。 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外,侵华日军化学武器受害者诉讼案的原告律师团成员与媒体见面。 新华社记者冯武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