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匾不能买卖没有法律依据 老牌匾命运之忧
日期:2003-05-30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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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匾源于中国历史悠久的传统,是传统文化的派生物
牌匾理想的保存状态是与当地古民居一同保护下来
买卖牌匾是退而求其次的保护
牌匾不能买卖没有法律依据
牌匾不属于建筑构件
私人之间买卖文物从客观主体来看有助保护文物
完全依赖国家保护文物是不现实的
文物合法收藏于民符合时代改革的精神
老牌匾命运之忧
编者按
老牌匾承载着历史、文化厚重的积淀,包含着人文、道德、风俗、工艺等多重研究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老牌匾越来越受到重视,它们摆脱在乡村农舍做铺板、做案板、做猪草垫板的命运,甚至摆脱被劈为柴火入灶成烟的噩运,开始在买卖流通中显示出身价。这究竟值得庆幸,还是一种让国家文物部门更加忧虑的现象?本刊对老牌匾的关注,在于法律对此是否有明确的界定,国家文物部门对民间买卖和流通文物持有怎样的立场和态度。记者曾将采访提纲传真国家文物局至今未有回复。于是,记者就此话题对不同职业的相关人士进行了采访。据悉,新的《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现正在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即将出台。
策划撰 文本报记者 杜萌
江西省土塘镇的一家曹氏祠堂,一夜间所有牌匾、飞檐、窗子被偷个精光。偷运、贩卖古建文物之风在乡村愈演愈烈
有人瞄上老牌匾
陈修琪 本报记者 李青
5月7日上午9时许,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辆车牌为“桂GA0788”牌号的后八轮大货车上载有许多文物。12时15分,这辆“桂GA0788”货车进入民警视线中,民警们立即堵截此车,要求车主打开货柜。
车柜里装满一袋袋饲料。民警搬开饲料袋,发现饲料袋下整整齐齐码着一层层古旧的木板,细看都是老牌匾。一位身穿T恤的中年男子紧盯着货车下货的神情,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该男子正是货主蒋某。民警询问蒋某,蒋某说那都是些破木板。民警立即通知文物部门前来鉴定。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蒋某始终没有将视线从货车上移开。他用夹着浓重广西口音的普通话告诉记者,车中八十余块木质牌匾都是从江西南城一户人家中收购的,本来准备到这里再拉点货后,将这些牌匾运到广西装饰一下,转手卖给当地的酒店、宾馆。记者问他一块牌匾可以卖多少钱?蒋某说自己是第一次做这种生意,不知道行情,后来又说卖一块赚40块钱左右。原来,货主蒋某一直在北京做文物生意,这八十多件“破木板”实际花掉蒋某的8000元钱。江西省文物局的工作人员以及省市博物馆的专家接到警方的电话后,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考古专家们同搬运工人一起小心翼翼地将这些牌匾从车上卸下来。记者近观一块写着“鼎材堂”的红木牌匾,上面写有日期“光绪十六年岁次庚寅冬月”;有的牌匾上写有“清附生前任万安县议会议民”、“礼部进士”等牌匾主人的身份,有的牌匾上写有上百个大大小小的文字,字体苍劲有力。牌匾中清代及民国初年的牌匾居多,很多牌匾都保持了非常鲜艳的色泽,一些牌匾文字上使用的是鎏金,非常醒目。
接受记者采访的南昌市博物馆的赵德林说,这些牌匾具有相当高的研究价值,清朝时期有不少名门望族喜欢在家族的牌匾上雕刻各种字体,把良好的祝愿留在牌匾上,或是借以显示自己家族的门第。匾文无声地录下了当时当地的人文风俗。
经初步检查鉴定后,警方将这批查获的牌匾全部交给南昌市相关文物部门。南昌市博物馆的专家将对这些文物作进一步的鉴定,假如需要修复的话,待修复之后再入库保存。
这批老牌匾由于警方和文物部门的全力配合下得以保全下来。但记者了解到,一些珍贵文物被非法走私到外地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上世纪90年代曾发生一起文物走私案,湖北省一座文物古迹在一夜之间突然消失了,当地警方经过严密追踪侦查后得知不少文物已经转运到南昌。两地警方经过密切合作,最终追回了大部分的文物,并交还给了有关部门。2003年3月26日,江西都昌县土塘镇的一家曹氏祠堂里,一夜之间所有牌匾、飞檐,甚至颇有地方特色的窗子都被偷个精光,偷运、贩卖古建筑文物之风在农村愈演愈烈。
记者获知,眼下一些城市的酒店、茶楼,甚至一些宾馆,为了显示其文化品位,或营造古色古香的装饰气氛,便从农村买来一些祠堂、老屋的牌匾,进行装修。由于市场看好,这些老牌匾的价格不断攀高。据说一块老匾在城里可以卖到500元至1000元。
有专家对记者说,尽管有关部门一直在严厉打击文物走私者,但还是有人铤而走险,地下文物的流失已经让人痛心不已,现在又有人瞄上老牌匾。
南昌市博物馆馆长李国利说,此次收缴的这些牌匾,其文物的价值都不低,无论其样式风格还是从研究人文风俗上来看,都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另外,他强调说这件事也充分表明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提高了。
老牌匾法律归属不明
张传彬
老牌匾是否具有文物性质,应否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保护法没有作明确规定。老牌匾是属于古建筑的构件,还是属于工艺美术品?法律同样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均受我国法律保护。但是,法律却没有明文解释各时代什么样的古物属于“珍贵的”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因此人们无法直接从法律条文中判断哪些古物属于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在《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中,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将文物的鉴定权授予了“博物馆、文物单位等有关文物收藏机构”。也就是说,只有在上述文物收藏机构看到相关古物后,才能确定哪些古物属于国家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对于文物的性质,普通公民只有将古物出售、赠与上述单位或交给其鉴定后才能确定。普通公民不能确定文物的级别,也不能确定国家是否允许收藏与出售。
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还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不允许买卖流通。新修正的《文物保护法》在规范“民间收藏文物”时,允许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文物。但对这类文物的来源限制严格,必须符合以下5种方式: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我个人认为:如果老牌匾是建筑构件而不具备工艺美术品或其他属性,如果江西老牌匾案中的那些老牌匾同时又不属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应该可以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允许私人间流通。
退而求其次的文物保护
采访时间:5月23日下午5时
地点:北京古代建筑研究所
采访人:本报记者
受访人:副所长包世轩
记者:您怎样看待牌匾的文化价值?
包世轩:牌匾源于中国历史悠久的传统,是传统文化的一个派生物。相对于皇家宫廷牌匾、胜景寺庙牌匾,民间牌匾凝聚着消逝年代中的某些信息,浓缩着一时一地一事的历史,记载的也许是一个人、一个家族、一个村落当时当地的重要事件。挂匾是很隆重的事,民间要是给庙挂匾,有诸多讲究。如北京妙峰山庙会,为寺庙挂匾就得连着闹3年。无论题匾的时辰,选择挂匾日期,匾文用词的斟酌,必须要有画龙点睛的作用。牌匾内容都是褒扬的,即使民间为某人某家族题匾,大多是请社会地位、门第、功名比受赠者高的人来题写,而被题写者最起码是社会公认的道德拥有者,谁也不会担着骂名给道德败坏者题匾。又由于中华文化的多元性因地方差异或特色而呈现出多样化,牌匾除自身拥有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外,还佐证着地方历史风俗的演化。
记者:古建筑与牌匾有着什么样的相互关系?
包世轩:匾额是古建筑的必然组成部分,相当于古建筑的眼睛。牌匾不像青铜器,它与建筑有密切关系,横着的叫匾,竖着的叫额,在柱子上的叫抱柱匾。匾额一般挂在门上方、屋檐下。当建筑四面都有门时,四面都可以挂匾,但正面的门上是必须要有匾的,如皇家园林、殿宇、寺庙、道观等莫不如此。一些名人府宅也是如此。
记者:如果在今天谈论保护古牌匾,什么样的保护状态才是理想的?
包世轩:最好是与本地的古民居一同保存下来,不要离开它那个地方,如果那个环境不存在了,最好不要离开本地区。如果不流散出去,作为地方历史的佐证物,它依然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离开了本地,它的文化价值就大打折扣。我认为如果流失了,那是本地的悲哀。上策是地方的文化部门能不能主动将它们收集起来。
记者:不可否认,牌匾的买卖在客观上起着一定的保护作用,您怎么评价?
包世轩:比毁掉要强。据我所知,有的牌匾被当成铺板睡觉用,有的当案板切菜用,有的用于剁猪草,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商品经济有一些流动,把牌匾发掘出来未必不是一件好事,肯定比劈了当柴火烧要好,比腐朽烂掉要好,这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种保护吧。后人文化水平跟不上,经济能力跟不上,社会变迁,后人迁居,老宅子也背不走,牌匾很容易流散。没毁的牌匾都是有心人把它们保留下来。建国后斗地主,分浮财,破除迷信,文革时“扫四旧”,大量的牌匾被毁掉了。要说江西那个卖牌匾的人是个有心人,他收集了那么多,用八千元的价位把八十多块牌匾卖掉,确实费了不小的工夫。他为追求更大的利润,而买了牌匾想再卖掉的人也是出于同样的目的,这说明牌匾买卖有市场。有人做这个买卖是个好事,说明牌匾有价值,尽管这些买卖人看到的不是这些牌匾的文化价值,看到的是它作为商品流通的价值,花钱买牌匾的人当然不会买下之后是为了将牌匾毁掉,这是值得庆幸的。
牌匾买卖不违法
采访时间:5月23日下午1:30
地点:北京古典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采访人:本报记者
受访人:公司董事长马未都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您所了解的牌匾。
马未都:牌匾过去在广大的农村和城市里非常多,城市的牌匾大部分都损坏了。除了像故宫里的一些牌匾,能保存下来的微乎其微,作为居民使用的牌匾在文革期间全部都毁掉了。牌匾大致分几类:一类是堂号匾,像纪晓岚的阅薇草堂等等;一类是作为表彰的,如我见到表彰富人守规范,表彰乡里老师等等;一类是祝寿喜庆的,这类匾数量非常大;一类是在商业发达地区的字号匾,如像北京的荣宝斋、同仁堂等;再一类是文人的题字,带有文学色彩的或是座佑铭式的匾。现在,比较受人欢迎的是字号匾和座佑铭式的匾。历史上的牌匾属于首当其冲被损毁的文物,因为它是明挂的,为什么在城市里看不到,人家都跑乡下去买呢?城市里将其彻底毁干净了。
记者:牌匾算不算文物?
马未都:肯定算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凡是有历史文物价值的都是文物。
记者:牌匾能不能买卖?
马未都:在文物法修订的6年中,我前前后后参加过十多次会议,文物法中只是限制博物馆不能出售文物,在买卖方面没有规定私人不许买卖几级以上的文物。这次文物保护法修订以后,在文物流通这个环节上是非常宽松的,跟过去的法律完全不一样,在条款上有质的变化,表现在对民间收藏文物这一面放开。我在参加修订会议上多次提出,国家已经彻底放开对金融、粮食、棉花市场的管理政策,文物为什么就不能放开呢?就牌匾的买卖来看,没有法律依据说不行,法律规定的是禁止对不可移动的文物进行买卖。
记者:牌匾是否属于不可移动的文物?
马未都:国家对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规定很清楚。房屋属于不可移动的文物,包括砖瓦、柱、梁、枋、门、窗等在内的建筑必须,被称为建筑构件。牌匾不属于建筑构件,它是附加的。
记者:您怎么看待收缴牌匾这件事?
马未都:那么做没有法律依据。车上载的就算是文物,你也没有权力收缴,除非你能证明我的经营行为违法,但那应由工商部门处理;如果有偷漏税,那应由税务部门来处理,你可以罚他的钱,但不能扣他的牌匾。公安机关处理此事应依据办案程序,如那些牌匾是盗窃来的,收缴是可以的。如果货主买的是人家心甘情愿卖掉的,你无权收缴人家买来的东西。现在我对此事的一些前提条件还不清楚,比如买匾的区域是否已经划定为文物保护区,其保护范围是不是涉及到那些牌匾。如果那一片划为古建区,整体区域实行文物保护,那些牌匾是不可以买卖的。如果那一片地区是文物保护区,但持有牌匾的人家在出售牌匾时只是个人的行为,只要不违法,你还是不能收缴人家买来的牌匾。
记者:您怎样看待文物进入流通市场?
马未都:今天,不管是国家博物馆还是老百姓,对文物都有一个重新的认识。牌匾走入市场是正常的,这就是我的态度。什么东西能保护下来?凡是能进入市场的东西就能有效地得到保护,它不进入市场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你不能老空泛地说文物有价值,需要保护,最后毁了。我老说文物毁时没人说,有人想保护时,就有人痛恨这个过程,这是中国两千年以来轻视商业的一个现象。谋利是商业的惟一目的,谋取最大利益是经商的一个原则,关键是要公平竞争,不能谋取暴利,不能视赚钱为不良行为,刑法中已经把投机倒把罪取消了。
记者:请归纳一下您所阐述的观点。
马未都: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牌匾的买卖与字画的买卖没有本质的不同。牌匾不属于建筑构件,它与不可移动的文物没有任何必然的关系。私人之间买卖文物从客观总体来看是有助于保护文物的。凡是卖掉这些文物的人一定是觉得自己没有能力保护它了,他觉得文物变钱的重要性超过了自己持有保护的重要性。如果在划为整片保护区的法律明文里,规定其中一切的摆放都视为国家文物,不可移动,那么买卖保护区中的牌匾肯定违法。不过,即使在保护区中,如果牌匾属于个人所有,仍然可以买卖。
依法取得合法流通
采访时间:5月26日下午5:30
地点:北京华意律师事务所
采访人:本报记者
受访人:律师陈立元
记者:您多次参与故宫博物院的法律事务,对文物及文物保护法比较熟悉。“文物”这两个字的准确含义是什么?
陈立元: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具有物质性、时代性、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性,还具有文物价值的客观性和文物作用的永续性特征。
记者:全国人大在去年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案后,修正案在民间文物收藏和流通方面有哪些规定?
陈立元: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历经6年准备才提交审议的文物保护法修正案,修正后的法律对文物流通领域的规范做了较大的调整和充实。修正案的第五章专章共10条规范“民间收藏文物”,首先允许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文物。第五十条第二款更明确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也就是说,你可以合法地从别人那里获得文物,拥有后可以依法出售,但修正的有关法律对这类文物的来源有限制。
记者:修正后的文物法在民间收藏和流通方面有哪些改变?
陈立元:旧《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只能卖给各级管理部门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和收购单位。此规定已经与修正的文物保护法相冲突。据我所知,新《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现正在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可以想见,新的实施细则将更明确、具体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文物和转让文物的操作办法,使获得和转让文物更加规范、更加自由、更加安全,更好地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
记者:国家为何要立法为民间收藏和流通文物松绑?
陈立元:我认为文物合法地收藏于民,在民间合法流通,是保护文物的有力措施。新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精神,促进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文物的立法精神。众所周知,完全依赖国家对文物进行的保护是不现实的,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资金问题,国家的财政拨款毕竟有限,而民间资金的调动和运用能够提供更具体的帮助。另外,除对文物保护、收藏外,还要对文物进行研究和宣传,调动民间研究、宣传文物的积极性是切实可行的。当完备的法律制定之后,政府只作宏观管理,加强监督,这符合改革的精神。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