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协会转发中华全国律协关于举办新《企业破产法》、新《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章程制作实务培训的公告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业务部 日期:2006-09-12 阅读:2,657次
各位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于2006年11月3日到6日在北京中苑宾馆举办新《企业破产法》、新《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章程制作实务培训,有意参加的律师请自行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系,
联系人:马玖芝、李 鲲
联系电话:(010)84020218,86528239
联系传真:(010)64056110
E-mail :cle@acla.org.cn,acla@163.com
详细情况请查看以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我国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规范着我国企业的设立与成长、竞争与并购、和解与重整,以及清算与“死亡”的全过程。深入学习贯彻企业破产法,对于促进优势企业对陷困企业的兼并重组、出现债务危机企业的自救、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重整与和解,以及对无可救治企业的破产清算,净化市场环境,优化市场主体,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破产法关于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定”破产企业管理人的突破性规定为律师介入破产法律事务提供了权威的法定依据。
合伙企业法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而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催化剂。风险投资和股份期权如同两个轮子,必将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这辆快车,高新技术的加速产业化对于我国发挥后发优势,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6年是公司章程修改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进一步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空间和作用,许多原由法律强制规定的事项都修改为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治理和发展,乃至消灭等方面都将产生更为重大的影响。
为帮助广大律师学习理解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新《合伙企业法》,为顾问企业在新《公司法》框架下制定修改好公司章程,全国律协定于2006年11月3日?6日举办“新《企业破产法》、新《合伙企业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操作实务培训”,拟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法工委主持新《企业破产法》、新《合伙企业法》、新《公司法》制定的权威人士,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参与相关司法解释的权威人士及相关法律实务专家进行授课。权威阐释、内容详实、信息量大、操作性强是本次培训的特点。
本次讲座将发给40课时的结业证,欢迎广大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士踊跃报名参加。
讲座主要内容:
● 新破产法精释
● 律师介入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
● 律师事务所如何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角色
● 新合伙企业法精释
● 有限合伙制度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制度保证
● 风险投资与股票期权法律实务
● 新公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阐释
● 强化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制作实务
讲座、住宿地点:北京中苑宾馆(西直门外高粱桥斜街18号)
可乘地铁至西直门站下车转乘运通105路、运通205路公共汽车中苑宾馆站下车。
讲座费用:
交费标准:全国律协会员1800元,非会员2200元。
为鼓励广大律师及其他人士积极参加学习,可在2006年10月20日之前以银行电汇方式或到全国律协财务室交费,交费标准为:全国律协会员1600元,非会员2000元。
以电汇方式交费者,请在汇款单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参会者姓名,并传真至全国律协培训部。谢绝邮局汇款。
注意:2006年10月20日之后切勿汇款!已交费但因故不能参加讲座者,全国律协会员退款1500元,非会员退款1900元。
本公告所称“讲座费用”包括专家授课费、会议费、会议资料费及讲座期间的午餐费。讲座期间其他费用自理。
住宿安排:
1.住宿可由会务组代为预定,费用自理。如需住宿请在报名表上注明。
2.代定住宿地点:北京中苑宾馆(四星级)
3.住宿标准:195元/人/床/送早餐(与他人合住),350元/标准间/天/送一人早餐。
报名方式:请将所附报名表传真、发电子邮件或寄至全国律协培训部,报名确认以收到全国律协培训部传真回执为准。
讲座报名截止时间:2006年10月20日(注意:因会场有限,全国律协将根据报名时间先后确定可参会人员名单)。
银行电汇截止时间:2006年10月20日(以银行汇出日为准)。
报到时间:2006年11月2日09:00?21:00(中苑宾馆大堂)。
具体授课时间:2006年11月3?6日。
为充分发挥全国律协的培训示范职能,全国律协继续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选派主管培训的负责同志或工作人员一名参加培训,全国律协免其注册费(报到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开具的介绍信为准)。
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律师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重庆、内蒙、四川、云南、陕西、广西、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十二个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可选派本省(区、市)经济不发达地区的1~2名律师参加本次讲座,全国律协免其注册费(报到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开具的介绍信为准)。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01A室
邮政编码:100007
联 系 人:马玖芝、李 鲲
联系电话:(010)84020218,86528239
联系传真:(010)64056110
E-mail :cle@acla.org.cn,acla@163.com
户 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开户行:北京银行红星支行
帐 号:03304001201051230?69
附件:报名表
二○○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
新《企业破产法》、新《合伙企业法》
及公司章程制定操作实务培训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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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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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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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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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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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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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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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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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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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住宿│一个床位( ) ┃
┃注明日期│标 准 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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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截止时间:2006年10月20日(注意:因会场有限,全国律协将根据报名时间先后确定可参会人员名单)
报名方式:请将此报名表传真、发电子邮件或寄至全国律协培训部,报名确认以收到全国律协培训部传真回执为准(本表复印有效)。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01A室(100007)
联系人:马玖芝、李 鲲
传 真:(010)64056110 电话:(010)84020218,86528239
E-MAIL:cle@acla.org.cn,acl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