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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全社会关注的重要课题,律师代理涉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可以综合运用家庭教育指导令、人格权行为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国家亲权干预父母亲权的一种手段,是以裁定方式作出的司法文书,兼具指导性与强制性。本文重点就律师办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如何运用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强化监护人监护意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谈些感悟,与律师同仁共同探讨交流。
一、我国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基本制度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只是满足未成年人的衣食住行,更多的需要运用正确的方法言传身教去影响孩子,使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行、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念。但遗憾的是,许多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缺乏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甚或有些父母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在此背景下,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实施,家庭教育从家事成为国事,确定了我国家庭教育的组织架构,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强化了家长的教育责任,中国父母进入“依法带娃”的新时代。《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法发〔2023〕7号),对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情形、指导要求、指导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对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条件、文书形式、异议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法院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应运而生,成为司法机关指导和促进家庭教育的重要手段。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各种形式的家庭教育指导令。
法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目的是为了调和父母亲权与国家亲权之间的矛盾冲突,具有事前预防、事中指导、事后监督与补救的多重功能,成为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适度介入家庭教育的工具。
从实践来看,当前法院发布的家庭教育指导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促监护人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掌握法治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同时教育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督促监护人加强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改善亲子关系;
(三)帮助监护人培养未成年子女良好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
(四)教导监护人学习有效的沟通方式;
(五)引导监护人改变不当教养方式;
(六)指导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七)对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明确告知分居或离异后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强化其履责意识,提升其履责能力。
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后,家长应当按照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法院定期对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指导令的落实效果。对于拒不履行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家长,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促进家庭和谐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有效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关注孩子成长的良好氛围。
二、当前上海法院家庭教育指导令实施现状
目前上海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时,及时与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接,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委托函,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在结束指导六个月内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回访。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在指导结束后应当出具家庭教育指导报告,对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进行评估。据笔者了解,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负责对全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社工)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调配,支持其参加资格认证和职业培训,已在全市11个行政区设立了派出工作站,共有350余名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中心已与多家法院签署了《建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参与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的合作协议》,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家事指导工作。
如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上诉案件时,注意到作为被上诉人的孩子父亲汪先生曾因未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在孩子不服管教时致其身体受伤,委托阳光社工开展干预性家庭教育指导,社工与父亲进行面谈,反馈未成年表达、澄清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关家庭教育技巧、探索自身积极行动,促使父亲对自身教育方式进行反思,决定改变教育方式,并写下对于干预性家庭教育指导的思想汇报。社工向法院提供了家庭教育指导报告。法院据此综合当事人接受指导时的态度、撰写的思想汇报,结合案情及社工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报告,作出了相应裁判。在该案中,通过家庭教育指导,进一步厘清父亲的行为尚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虐待,同时明确了孩子愿意继续随父亲共同生活,引导父亲改变原来的教育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指导效果。
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小萌与小军的离婚诉讼案中,男方和女方均表示不愿意抚养孩子,一审法院根据情况将孩子判决随父亲生活。小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分别向小军、小萌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双方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双方应当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法院借助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的力量,委托阳光中心社工疏解双方的消极情绪,并提供关于孩子教养的具体建议,最终小萌和小军意识到自己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忽视,决定轮流抚养,并达成调解协议。在该案中,家庭教育指导令对纠纷的解决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在警示双方当事人的同时,也促使双方回归为人父母的角色,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
在长宁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父亲林某涉嫌家庭暴力女儿小敏、小霞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中,法院认定林某以爱和管教为名,动辄打骂孩子,其行为造成的性质和后果都远远超出正常父母管教子女的限度,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构成家庭暴力。因此,向小敏、小霞发送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后考虑林某教育方式极端过激,未能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法院又向林某发送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每两周在父母学校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次。林某在社工和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参与下,深入学习教育理念和沟通方法辅导、心理干预、法治教育等,有了切实的认识和改变。
三、律师参与法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实践探索
律师代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亲子关系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监护权、指定监护等类型的家事案件时,如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可以利用好现有法律武器,根据情况向法院申请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承担家庭教育责任,引导其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具体情形包括:(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二)被监护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三)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他人犯罪行为侵害的;(四)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的;(五)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或不当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六)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最近笔者代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代理12周岁的女孩向父亲索要抚养费。这位父亲离婚后对女孩疏于关心和照顾,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离婚不到3年,女孩因抑郁症就医多达200余次(包括心理咨询),医疗费自费部分15万余元。女孩每次就医都是母亲抢专家号并陪同就医,男方仅在医生的要求下陪同就医一次。女孩非常渴望得到父爱,鼓起勇气给父亲打电话请求和父亲同住几日,却遭遇父亲残忍拒绝。父亲的冷漠疏离导致女孩的抑郁症病情加重。
就上述被告拒绝、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笔者代理女孩母亲向法院申请家庭教育指导令,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责令被告关注女孩的心理状态和情感需求,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在申请书中,笔者申请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每月至少有两次与女儿面对面沟通交流,增进与女儿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切实履行对女儿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四、当前法院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情况的完善路径
(一)对于当前家庭教育指导令面临问题的思考
1.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履行义务不够明确,强制性不足,影响执行效果
实践中对于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多为教育性、倡导性字句,缺乏执行主体、履行方式和必要期限,司法温情有余,但司法力度不足,对于违反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后果规定缺乏硬性规定,可执行性不强。
2.法院审限对于家庭教育指导周期和效果的制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案件数量多,难度大,但受审限的限制,家庭教育指导的成效很难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同步显现。从相关法院发布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来看,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一个月一般不超过两次家庭教育指导。但一些当事人的不当教育行为,往往通过短期的家庭教育指导难以收到明显效果,必须进行相当一段时间的跟踪。
3.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和评估反馈制度需要进一步优化
对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的性质、执行方式与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法院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者之间有效的任务派送和信息回馈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的效果信息反馈到法院,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参考,比如据此增加或减少家庭教育指导数量或其他司法裁定的考虑因素,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家庭教育指导令除了需要监督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外,还需要从家庭教育实施状况、未成年人行为表现、亲子关系改善等角度考察和评估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实施效果。建立有效评估和跟踪机制是家庭教育指导制度推广与普及的关键。
4.需要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专家人才库
家庭教育指导需要强大的实施主体。民政、团委、妇联、教育、人社等部门做好社会组织的培训、培育,推动制定家庭教育指导相关标准,指导社会组织强化日常管理、提升专业水平。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以社会组织为依托,向心理专家、教育专家等以发放聘书等形式,建立专家人才库,密切配合,打造家庭教育指导队伍,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目前,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培训、考试、实践、督导都还不成熟。
5.存在经费不足问题
法院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所需费用不得向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取,需要人民法院积极向本级财政争取专项工作经费。经费不足问题也是导致家庭教育指导令当用不用的原因之一。
(二)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与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综合运用
家庭教育指导令更多是从家庭教育、社会规范和法律秩序层面作出倡导性建议,柔性大于刚性;人格权侵害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与确认,具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属于消极禁令层面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刚性。
单独运用家庭教育指导令对于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不够,单独运用人格权侵害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禁止措施,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引导不足,如果将两者相结合可以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实务中,可以先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或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向法院申请家庭教育指导令,刚柔并济,相互结合。如在抢夺、藏匿或阻碍另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案件中,暴力冲突是偶发行为,藏匿子女、隔断另一方与子女的连接是持续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制止此类侵害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权益的行为缺乏具体针对性;人格权侵害禁令除了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出禁令外,还可以包括责令行为方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原居住场所或恢复学习等具体指令;家庭教育指导令针对此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责令行为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指导,明确告知夫妻离异后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能因为父母的感情或者经济纠葛而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身心健康发展,督促其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守法意识。
家庭教育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安宁,让我们一起携手,努力让每一个生命在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氛围中蓬勃生长。
卢启华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心理咨询师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以及与家事相关的房产、股权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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