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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庭审发言精-准-稳

    日期:2006-12-04     作者:法制早报    阅读:2,263次

    段建国

     语言是律师的武器。律师要敢说,要能说,否则律师将无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但是,说得多不等于说得好,说得多也不等于讲得妙。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应当尽可能做到精、准、稳。

 

其一、要精,就是要精炼,要抓住要领、不啰嗦。

香港皇家大律师、美国大律师丹诺给人的印象是侃侃而谈滔滔不绝,效果是舌战群雄、扭转乾坤,于是,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律师必须能说,必须能言善辩,必须咄咄逼人。但是,律师敢说、能说,不等于律师一定会说。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必须是简明扼要抓住要害。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律师犯不着要领、十分啰嗦的情况发生。比如在刑事案件开庭时,有的律师发表辩护词的前言部分,大量阐述律师的为被告人出庭辩护的法律依据。一来二去20分钟过去却只说明了这个无关疼痒的问题。律师的委托手续提交给法庭以后,法庭已经核实了自己的辩护人身份,说这么多有何实际意义?针对不同的案件,只须论证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某个犯罪的一个要件,已经达到无罪辩护的充分条件,大可不必画蛇添足。

其二、要准,就是要准确,要准确把握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律师也应当在事实和法律上两个方面下大功夫。法律是严谨的。律师是法律人,律师的发言必须准确。律师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反复查阅卷宗,可以做到对案情的准确把握。对事实搞清搞透之后,才能对事实部分有的放矢,才能攻击对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

阅卷是律师的基本功。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阅卷权,可以找准适合保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切入点,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新法不断颁布,司法解释也经常出现。如果不积极学习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律师将会失去看家本事,久而久之会丢掉自己的职业。如果不熟悉法律规定,将无法对案件做出准确诊断。如果只抱着一本老的法律汇编,拟写辩护词、代理词,发表辩论观点,可能由于自己的立论会与新的司法解释抵触而贻笑大方。

其三、要稳,就是要稳当稳妥,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故。

俗话说有理不在言高。律师庭审发言大可不必声嘶力竭、大喊大叫。讲话一定要讲清楚,心平气和完全可以达到说服人的目的。如果四两拨千斤、面中藏针攻击力更强,效果可能更好。

辩护词也好,代理词也好,自己在发言之初应当亮明辩论观点,然后对论点作有理有据的论证。如果控方证据形成链条或者构成体系,不仅有口供,还有人证、物证,并且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或者影响有罪证据,律师应当放弃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如果要论证自己的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不仅要做理论阐述,而且应当拿出自己当事人应当拥有不安抗辩权的证据,不能凭想象和推测。否则,为了让当事人看自己履行职责而勉强立论极易会被攻破。对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支撑的观点进行立论只会折射自己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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