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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草案:总体规划期限统一为二十年太短

    日期:2007-08-28     作者:杨傲多    阅读:1,744次
    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城乡规划法草案。这是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城乡规划法草案把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城乡,而不仅限于城市,这对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赖爱光认为,草案关于总体规划期限统一规定为二十年的规定不妥。他说,由于城乡具体情况不同,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应长一点,乡镇可短一点。建议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为五十年,因为城市一建起来,要改就比较难,而且损失巨大。乡镇建设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改动可能较大,定为二十年较好。为了使规划能长期循序操作,他还建议制定总体规划的单位资格应比较高。宁肯慢一点钱花多一点,也要保证其质量,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不能随意更改。建议城乡规划要修改时,除本级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外,应有上级部门和原审批的专家参与,也要适当邀请公众参加,如可能,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审议,以避免政府为搞自己的政绩而随意更改规划。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认为,草案中规定政府在规划中的责任还显得不够。建议增加政府严格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规定,对造成规划失控的,应该加大追究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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