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先生诉称:2004年12月3日,原告受被告指派担任江海公司的法律顾问,由于江海公司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所以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案件受理费2010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垫付。2006年9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江海公司给付被告法律顾问费500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010元,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江海公司把法律顾问费以及案件受理费给付被告。但是,当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提成比例提取律师个人法律服务报酬时,多次遭到被告拒绝。同时,被告也拒绝返还原告代其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以及其他支出的实际办案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