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领导到新闵所就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大调解进行调研
日期:2007-08-0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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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日,闵行区区委领导政法委书记张路加、区委常委、副区长金士华在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程链明的陪同下,专门到新闵所就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大调解进行调研。参加调研的还有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王耀强、区综治办主任施丙弟、区综治副主任夏静仪、区司法局副局长范永飞、周信根等。
张路加书记、金士华副区长一行认真听取了新闵所主任江净博士的《创新机制,参与社会矛盾大调解》为题的工作汇报,并不时地提出问题。张路加书记在调研中充分肯定了新闵调解事务所依托新闵律师事务所在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在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和涉法涉诉缠访案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张路加书记指出,新闵调解事务所的调解在大调解格局中可以纳入人民调解范畴,是闵行区大调解格局的有机结成部分,新闵调解事务所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化解疑难、复杂的群体性社会矛盾上。金士华副区长在调研中指出,新闵调解事务所两年来,参与化解了闵行区有影响的群体性社会矛盾几十起,今年上半年已参与和化解了十二起群体性群体性社会矛盾,为闵行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实践证明,新闵调解事务所有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较高素养的律师调解员,是一个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都能介入的社会化的专业组织。正如鲁迅先生说过的路是人走出来的,只要新闵调解事务所继续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中发挥作用并取得成效,迟早会被社会认可的。希望新闵调解事务所继续在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尤其是涉法缠诉和缠访案子过程中探索新路子。希望区司法局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收费机制上进行探索并形成相关制度。
新闵所主任江净博士向来所调研的领导汇报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
创新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大调解
(一)建立“三个一”组织运作机制
新闵所通过整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人才资源,就参与社会矛盾大调解先后建立了一个部,一个团和一个所:即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事务部,以诉讼和仲裁为主;成立提供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法律调解的法律服务志愿团,以服务和奉献为主;专业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缠诉缠访的调解事务所,以预防和调解为主。
1
、在事务所内部建立专门预防与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的法律事务部。
2002年4月,新闵所认真学习了胡锦涛同志的关于“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的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参与化解的30余起群体性社会矛盾与纠纷经验与规律,决定在新闵所专门成立以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的法律事务部,即预防与调处群体性社会矛盾法律事务部。
预防与调处群体性社会矛盾法律事务部成立后,新闵所参与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有了专业的管理机构和专业的服务机构,全所实行归口管理。专门以区信访办为基地,接受区信访办的委托,通过非诉讼调解和诉讼调解,化解大量的群体性社会矛盾和缠访和缠诉纠纷。例如,在区委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下,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在9天9夜内,化解了注册在莘庄工业区的法国独资企业某公司的80余员工的罢工劳资纠纷案。用非诉讼调解和诉讼方式,通过法律援助,参与化解取缔非法搭建的坤悦市场纠纷案,涉及小租赁户300余户。并将化解方式总结为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的坤悦模式。在区民政局、教育局取得三所非法民工学校和一所非法养老院执法过程中为预防群体性社会矛盾发生和防激化提供预防性法律服务。
2
、设立专门预防与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的调解事务所。
2005年6月2日,在区委区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区司法局和区信访办的倡议下,以新闵所的律师和助理为主体,在区民政局注册,成立了民非企性质的合伙制的新闵调解事务所。新闵调解事务所以区、镇街道为基地,专门接受区信访办、区综治办等部门的委托,预防与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化解缠访、缠诉案。调解事务所发挥律师的非诉讼调解机制的同时借鉴了中国的人民调解机制与国外的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的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3
、组织律师与助理成立法律服务志愿团参与“三进驻、三当好、三确保”活动。
全所成立了60余名律师与助理参与的法律服务志愿团。志愿团三个落实:领导参与组织落实;合伙人会议决议经费落实;统一组织活动落实。以预防与调处社会矛盾法律事务部和新闵调解事务所为载体参与
“三进驻、三当好、三确保”活动。
(二)总结“
六个三”工作规律和经验
即:三个群体的运用,三个专业的体现,三个调解的结合,三种精神的发挥,三个主体的满意,三个效果的统一。
二、形成特色,专业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
96年以来,新闵所已成功预防与化解了30人以上的群体性社会矛盾与纠纷达100余起以上,涉及和受惠人数达上万人。如:96年参与化解航化小区煤气爆炸9死2伤案,1999年-2003年参与化解涉及1500余户灾民的“4.15空难案”,00年参与化解浦江镇陈行某公司“1116”11死4伤案,1999年-2002年参与化解某分析仪器厂股权转让引起的80余名职工(主要是征地工)与资方的劳资纠纷案的化解和2001-2003年参与某工具厂102名员工(主要是征地工)与厂方的劳资纠纷案的化解。00年-05年参与化解长江三峡大坝因美国公司产品质量缺陷造成塔带机断裂,引起的3死31伤“9.3”重大事故。
新闵调解事务所成立两年来,参与与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缠访缠诉案达60余起,其中,参与与化解100人以上的群体性社会矛盾与纠纷30余件。调解所一成立,就参与化解某村实业公司在松江非法办的食品市场取缔纠纷案,涉及600余户租赁户和5000余人员;2006年,区领导牵头化解的12件疑难案件中,新闵所和调解所参与了8件,例如,某公司1618名员工与公司的劳资纠纷案、125家网点服务商与公司的欠款纠纷案;某大酒店因员工不服改制股权分配案等引起的近200余名员工的群体性集访纠纷案等。
2007年以来,参与和化解100人以上的群体性社会矛盾与纠纷就达12起,例如,参与化解某公司的560余名职工从2003年起为了提前退休等事项群体性缠访案;参与化解莘庄镇港奥购物中心某公司与103户租赁户的群体性租赁合同纠纷案、浦江镇某集贸市场102户租赁户与市场主租赁合同群体性纠纷案等。
2006年9月到目前为,新闵所组织43名律师和助理组成顾问团参与虹桥交通综合枢纽工程的动拆迁工作。顾问团的律师与助理大部分时间,都是以新闵调解事务所的调解员身份居中参与化解1500余家企业房东与6000余企业房客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的调处与化解。一开始,律师的工作在部分村并不重视,有的还受到了冷落。在候家角村,律师的出色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重视和肯定,体现出了律师以调解员身份化解房东与房客租赁纠纷的重要作用。10月份,指挥部为了加快推进航站楼基地的动拆迁进度,成立了八个突击队,每个突击队有五名成员,其中两名是律师。这么大的动拆迁范围内,以这么短的动拆时间,能完成动拆迁工作,这里面有一份新闵所和调解所律师调解员的功劳。
三、社会欢迎,排忧解难维权赢得好口碑
总结这十几年来,新闵所通过机制创新,以预防与调处群体性社会矛盾法律事务部和新闵调解事务所为两个工作机构,以法律服务志愿团为主体,以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调解为武器,通过“三个进驻、三个当好、三个确保”为工作重点,服务社会和奉献社会,主动参与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化解缠访缠诉案,为政府排忧,政府满意,为企业解难,企业满意,为百姓维权,百姓满意,赢得了口碑,树立了品牌。2007年,新闵所党政工团各条线都赢得了市区级的荣誉称号:
新闵所荣获第十三届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荣获九单位联合颁发的“上海市学习型企事业单位”称号,荣获上海市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称号,荣获闵行区2004-2006年先进集体称号;新闵所党支部荣获闵行区2004-2006年度“两新组织五好党支部”称号;新闵所团支部荣获“共青团号”荣誉称号。同时,新闵所法律志愿团被区委区政府推荐为本区三个“上海市志愿者先进集体”候选集体之一。一人次荣获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并荣立三等功一次;一人次荣获区司法局先进个人;一人次荣获“闵行区三八红旗手”称号;一人次荣获“闵行区新长征突击手”称号。
四、实践探索,大调解需要发挥律师作用
闵行区目前正在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区司法局目前正在做三个方面的试点,一是以三个镇街道构建四级大调解机制的试点;第二个试点是人民调解进入法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参与涉诉案的调解,人民调解接受政法机关的委托,参与轻微刑事案的调解;人民调解参与公安机关的委托,参与治安纠纷的调解。第三个试点,就是律师参与大调解的试点,即新闵调解事务所为试点单位。
分析这三个试点,第一个试点,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试点,这一试点是必要的,是社会矛盾大调解的基础性网络性机制的构建;第二试点,以人民调解接受三个机关委托扩大人民调解功能的试点,以解决政法机关人员少,纠纷案爆炸为主要目的的试点。
第三个试点,就是以新闵调解事务所为主体发挥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的试点。目前,新闵调解事务所的主体问题解决了,是新闵律师事务所为主体投资设立的,在区民政局注册的民非企性质的社会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预防和调处各类社会管理、行政管理、经济活动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人民内部矛盾,尤其是群体性社会矛盾。包括:各类征地、动拆迁过程中群体性社会矛盾预防与调处;重大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群体性社会矛盾的预防与调处;企事业单位群体性劳资纠纷预防与调处;企事业改制、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破产、清算等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引起的群体性矛盾预防与调处;提供社会服务性的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单位改制、重组、兼并、破产、清算过程中群体性社会矛盾的预防与调处;农村撤村、撤队过程中清产核资分配过程产生的群体性社会矛盾的预防与调处;因各类重大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履行引起的群体性社会矛盾的预防与调处;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执法过程(拆违章、取缔非法组织、市场等)或执法后善后事项处理过程中涉及群体性冲突和社会矛盾的预防与调处;突发性事件(涉及重大交通、航空、航运事故、重大工伤事故、灾害等)涉及群体性群众利益以及人身伤害事件的调处;证券、金融市场涉及群体性投资者与政府部门、公司等社会矛盾的预防与调处等。
它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调解,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下,综合运用或借助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按照律师的规范程序,具体化解社会矛盾。
根据新闵所和新闵调解事务所这两年来的工作经验,区委和区政府,各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最关心的是信访窗口涌现的不走法律途径和法律途径走完的群体性社会矛盾和缠访缠诉纠纷案。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过程中,除了重点建设人民调解基础性网络功能外,必须要注重构建能化解信访窗口涌现的群体性社会矛盾和缠访缠诉纠纷案的功能,尤其是三级信访完成后仍不能了的信访案,一审二审再审仍不服的缠诉缠访案。
新闵所参与和化解的100余起各类群体性社会矛盾,都是区级、镇街道、各局委办级层面党、政府主要领导关心牵头的疑难案件。实践证明,社会矛盾的化解,尤其是群体性社会矛盾的化解律师或律师调解员有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需要律师和律师调解员参与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化解缠访缠诉纠纷案。这100余起群体性社会矛盾,主要来源都是区信访办、镇街道信访办和局委办。这些纠纷案与矛盾,有的群众一开始并不走正常的法律途径,通过律师引导,在化解平息激化的矛盾后,走上法律途径,如迪比特劳资纠纷案等。有的,通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仍不服的缠诉缠访案,例如调解事务所成立后化解的三次医疗纠纷案。有的是政策变化或历史原因引进的群体性社会矛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纠纷案,例如浦江某公司560余员工与企业纠纷缠访案。这些纠纷与矛盾都是一般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级或四级网络所无法调解的。目前,由区司法局通过镇街道以司法所重点构建的镇街道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四级网络工作机制,可能无法单独调处化解新闵所所涉及的这类群体性社会矛盾与纠纷。尽管其中一部分群体性社会矛盾在化解过程中,四级网络工作机制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因此,充分发挥律师在大调解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以律师为主体的新闵调解事务所的作用,就十分必要。
去年,新闵调解事务所与龙柏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签订了联合调处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的协议书。一般的民间纠纷由龙柏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涉及重大的群体性的社会矛盾,由新闵调解事务所派员参与化解。例如,去年街道辖区内的某公司与某家居因合作合同纠纷引起砸招牌等群体性纠纷,57名白官洗脚店员工与店主的劳资纠纷案,新闵调解事务所与街道、劳动保障部门一起成功化解。2006年,新闵调解事务所参与龙柏街道化解的缠访缠诉案达6件,其中,二起由区委政法委牵头的医疗纠纷缠诉缠访案。目前,新闵调解事务所将已江川街道等街道镇的调解工作室签订联合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的协议书。这是新闵调解事务所主动探索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中进一步发挥作用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