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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集中备案的通知

日期:2012-12-05    阅读:11,181次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现面向本市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备案工作。

一、要求与范围

201211月,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12]192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自201311日起施行。根据商标局规定,办理备案是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能被商标局受理并在其业务管理平台上运作的必要条件,并非针对律师事务所设置的业务许可。同时,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该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需向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都在本次的集中备案工作范围内。

二、时间

即日起至20121231日。

三、流程

(一)依据《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填写备案申请书(附件2),并将电子版发送至hjy_0419@126.com。(“地址和邮编”一栏填写律师事务所现办公地址和邮编)

(二)备案申请书经律师事务所盖章后,连同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不含副本)寄或送至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部。

(三)律师事务所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对备案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我会将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

(五)逾期未进行集中备案或提交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律师事务所,可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自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备案。

(六)我会将于110日前将参加集中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及信息汇总报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商标局的要求,代为集中办理备案。商标局拟办结备案手续后,尽快将此次集中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的信息予以公告。凡经公告的律师事务所,即可开展《办法》规定的相关商标代理业务。

 

联系人:黄佳英  潘瑜

电话:64030000-154   64030000-140

传真:64185837

邮箱:hjy_0419@126.com

地址: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

邮编:200032

 

 

附件:1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2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样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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