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李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离婚诉讼,协议签订后,李某向律所交纳了5000元代理费。2004年7月,李某与律所指派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到法 院参加离婚案的法庭审理。但因为李某此次离婚起诉距上次撤诉不足6个月,只得撤回起诉。此后,律所退还了李某代理费3000元,而剩余2000元代理费未退还。李某即起诉该律师事务所。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律所应履行合同义务,对李某的离婚案件认真负责,最大限度地保护李某的合法利益。律所接受离婚诉讼案件后,应明知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但律所未尽职责,致使李某委托其进行离婚诉讼的目的未能达到,因此应予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