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中国的律师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律师人数从刚恢复律师制度时的200多发展到目前的15万余人,律师的业务领域也拓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律师对社会各领域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执业环境也有了相应的改善。然而,基于法治历史及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总体上仍不容乐观,律师缺乏基本的执业安全保障、执业权利被过多剥夺限制等现象突出,不仅阻碍了律师执业的正常进行,也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10月28日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原有的律师法作了很大的调整,从律师执业许可、律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等多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方面迈出了很大一步。然而,新法仍然留有许多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例如仍然保留 “律师伪证罪”;而且新法的部分条款本身也尚待改进,例如,虽然规定律师的豁免权,却附上内容含糊的“扰乱法庭秩序”、“恶意诽谤他人”的除外条款,为恣意追究律师责任留有缺口。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一部法律就能改变律师执业的整体环境。然而,新的律师法确实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开端,我们要借着这一开端,从多角度入手,进一步完善律师的执业环境,进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
一、 积极开拓多种途径,充分发挥律师的社会作用
律师作为法治建设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法官、检察官一样,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条件和途径,律师的社会作用尚不能充分发挥。因此,建议逐步增加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律师名额,不断开拓律师参政议政新形式,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更多很有效的平台,充分发挥律师的社会作用。其次,建议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选拔品质优秀、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的律师进入行政、司法机关,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改善司法队伍结构,从而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进程。此外,建议逐步拓宽律师执业范围。鼓励、推进律师参与国家经济规则的制订与修改,建立适当的律师法律服务强入制度,推动律师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建设,保障社会各项政治、经济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二、 加强律师的公权保护,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
律师执业豁免权本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我国《刑法》却在第306条中规定了专门针对律师的伪证罪。而且在实践中,公检法机关滥用该法条,无故恣意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虽然新律师法中赋予律师一定的豁免权,但仍有所保留。在这《刑法》第306条的威胁下,我国律师面临极大的“执业风险”,律师依法执业缺乏最基本的安全保障。因此,建立律师执业豁免权,废除或修改《刑法》第306条,加强律师执业的公权保护,是切实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根本措施。其次,建议辅以健全有效的律师维权制度,增强律师协会的律师维权工作职能,切实维护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此外,建议建立规范的律师执业风险保险制度,降低律师事务所的运营风险,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创建良好的司法环境
首先,针对新律师法中的修订条款,制定明确合理的条文解释及实施细则,推进新法的有效实施,保证律师法定执业权利的有效行使。其次,建议与新律师法相适应,废除《刑事诉讼法》中针对律师的法律歧视性条款,赋予辩护律师完整的调查取证权,真正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促进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增加案件处理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化,赋予律师在司法程序中更多的介入权,以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处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 改革律师税收制度,推进律师行业发展
某些省份律师税赋名目繁多、重复征税、税费负担过重,也是制约当地律师业务发展的一大障碍。建议在这些地区大力推进律师税收制度改革,减轻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积累,增强本土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从而为我国律师行业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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