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案昨宣判 律师"告错对象"诉讼被驳回
日期:2007-08-22
作者: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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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对户口自由迁移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错列被告”为由,驳回了原告安徽籍律师程海要求迁户口的诉讼请求。程海表示,是上诉还是重新起诉“正在考虑当中”。
律师起诉公安机关
55岁的程海在北京当律师,已在北京工作5年并且买房,由于北京市公安机关不允许他户口迁入,而合肥市公安机关也不许其户口迁出,今年5月,他分别在北京和合肥起诉当地公安机关。程海称:合肥市公安局三牌楼派出所对于他要求将其户口从合肥迁至北京的答复是,户口迁出地登记机关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方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程海不能提供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所以不能给他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程海认为:“虽然三牌楼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但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列其上级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为被告。”
法院从程序上审理此案
程海认为,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唯一一部目前仍生效的最高法律层级的户口专门法律,条例里明文规定建立没有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之分的全国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允许户口自由迁移等内容。但如今公安部门出台的诸多限制户口的政策违反了该条例。在诉讼的同时,上周,程海等28人又向国务院和温家宝总理发出了违法审查公民建议书,请求撤销与上位法抵触的公安部现行系列户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责令公安部各地政府全面执行户口登记条例恢复法定户籍制度。记者发现,在昨天的判决里,法院只是从程序上审理了该案,并没有对案件事实即现行户口制度是否违反了上位法进行审理。
认为原告告错了对象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程海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将其列为被告系错列被告。7月26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公开审理程海诉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案件时,程海当庭变更被告,要求将被告变为:“三牌楼派出所,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为第三人”,但程海一直未按照法院要求递交更正起诉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主审法官告诉记者,驳回起诉后程海可以上诉也可以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