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认为,牙膏生产企业以不具有资格的机构做认证的“招牌”,明显属于虚假宣传,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据此,他将出售该牙膏的商场及牙膏生产企业宝洁公司、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告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11.6元、1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称佳洁士牙膏上载明该牙膏由全国牙防组和中华口腔医学会认证,但其提供的证据该牙膏的内、外包装上仅显示有“全国牙防组”和“中华口腔医学会”字样,无认证字样,原告称全国牙防组不具有认证资质、二被告属虚假宣传,要求双倍赔偿,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刘明表示坚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公益诉讼制度有着长期研究的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认为,按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欲通过诉讼维权,首先要承受“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困境,背负相关损害鉴定的难题,这对于势单力薄的公民个人而言是很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