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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立法保护嵩山古建筑群

    日期:2007-09-25     作者:中国建设报    阅读:1,299次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通过了《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着力加强对中岳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

《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了“嵩山历史建筑群”的范围,包括登封市行政区域内的太室阙、中岳庙、少室阙、启母阙、嵩岳寺塔、少林寺建筑群(常住院及初祖庵等)、会善寺、嵩阳书院、观星台等重点历史建筑。

《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嵩山历史建筑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嵩山历史建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亦不准专业摄像。今后,凡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有破坏防火、防盗设备,损坏自然设施,堵塞、侵占排水通道的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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