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的一天,李某到某公司检修下水管。他小心地弯着腰走在天花板上,突然右脚一软,从天花板上近四米高处跌落在硬邦邦的水泥地上,顿时失去知觉。醒来后,他爬出围挡求救,命总算保住了,但身体多处受伤骨折。手术后,公司就不给交住院费了,并强行给李某办了出院手续,并把他送到另外一家医院,但不给用药。由于家庭困难,妻子在李某还没有伤愈的情况下离他而去。
而在外地上大学的女儿也因没有生活费而失学,这让李某痛苦万分。他找公司要求赔偿,却遭到拒绝。2007年8月,他找到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李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某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
2007年8月,律师代理李某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开庭时,公司出示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出现任何伤害,均与公司无关,合同最末有李某签名。李某表示干活的事及承包费属实,但当时没有合同。合同是在医院时,公司让他签的,说签了就给他钱做手术。律师认为,这份合同是部分无效合同。双方签订的实际上是一份劳务合同,公司有义务提供施工安全保障。公司试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约定违返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另外,公司在李某上天花板前没有向李某做图纸交底,造成李某因不了解天花板的石膏板连接方式及结合点分布,失足坠地,公司方面存在过错。
律师的观点被法院采纳。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一次性付给李某赔偿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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