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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砍柴:执法者不能突破法律当道德判官

    日期:2007-09-11     作者:新京报    阅读:875次
    “不是爱风尘,似被前缘误。花落花开自有时,总赖东君主。”这首《卜算子》很有名,不但文采出众,更因为背后有一段凄婉的故事。南宋的妓女严蕊被担任地方官的理学家朱熹,以有伤风化抓进牢里。也有史学家考证是朱夫子为了报复和严蕊有一段情缘的某位同僚。朱熹调任后,严蕊在狱中向继任的岳霖呈上这首
诗,这位名气远不如朱熹的岳老爷倒是有一颗恻隐之心,释放了严蕊。

中国自汉代始,历代王朝以儒学为立国的理论,地方官不但有行政之权,也有教化当地的责任,因此朱熹如此做,虽说是不解风情,但也不算越权。可是,在今天的法治社会,如果执法者像朱熹这样“自由裁决”,就可能越权了。据《新消息报》报道,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日前将28名卖淫女的像片当街曝光,路人纷纷驻足观看。

我们知道,公权力机关只有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公民采取某种处罚,这是法治时代的常识。卖淫者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者可以据该法对卖淫者进行处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这种规定范围内,民警有自由裁量权,但超过此规定,民警对卖淫者无权做任何处罚,否则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执法者为何要充当道德判官呢?是不是觉得只要和社会丑恶现象做斗争,心中充溢着道德正确性,就可以随意突破法律的底线呢?作为社会上的一个普通人,对某种行为自然有一种道德判断,比如社会多数人认为卖淫嫖娼是违反一般道德准则的,对这种行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但更多人会认为公务员渎职、贪污、不作为,远比卖淫可耻,因为前者直接侵犯了公众的利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实也包含着公权力对卖淫行为的一种道德判断,执法者严格依法办事,本身也是对公序良俗的一种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在维护公共道德。但执法者仅仅只能依法而为之,越雷池一步就是侵权。

照片曝光和极左时代将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者五花大绑游街一样,是帝制时代“耻辱刑”的一种残留。中国古代一些王朝明文规定诸如黥面(脸上刺字)、髡首(把头发剃了,“文革”时红卫兵小将将批斗对象剃阴阳头或许受此启示)等耻辱刑,目的就是要从人格上污辱犯法者。随着法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犯法者甚至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者,也有人格权,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不能剥夺。

让人感到欣喜的是,记者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只有1人认为应当曝光,3人认为这样不妥,6人认为不应当。有被采访者认为此举有侵犯人权的嫌疑。这说明政府的普法还是有成就的,普通市民的法律意识比某些执法者强。那些想当道德判官的执法者,这类行为不但没有法律的支持,也缺乏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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