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信骚扰"也是性骚扰
该"修订草案"对性骚扰从形式上首次作了明晰的界定,其第三十二条提出"违背妇女意愿"的判断原则和"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五种性骚扰。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超市、商场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搜查女性身体。禁止组织、胁迫、引诱、雇用妇女在旅游、娱乐及其他服务场所或者利用互联网进行淫秽表演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禁止任何人利用与女性儿童少年的教养关系对其实行性侵害。
"婚内强奸"算犯罪,难定论
除了性骚扰,"修订草案"还针对家庭暴力、夫妻共同财产等热点问题都明确了新的规定,如"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涉女方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挠对子女的探望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等,更显江苏地方特色,突出了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
其第三十五条提出,"不得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主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或者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的居住权。离婚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前或者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
"婚内强奸"算不算犯罪?这在法学理论界是长期争论的焦点。《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离婚过程中的"婚内强奸"属犯法。但是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指出,相关条款的表述还不够严谨,所规定的内容涉及法学理论界长期争论的"婚内强奸",似应不属于地方立法的范围。
女职工怀孕不得随意"降岗位"
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修订草案"还明确,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提前或者延期退休,不得降低其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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