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在黄某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一事,虽然马斌等人用于诉讼的85万元借条不真实,从全案的证据上看,该借条中的数额并不是无中生有或凭空捏造,是三方债权债务转移的结果。
同时,公诉机关还指控马斌于2004年至2005年在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从业期间,利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机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代理的四件民事诉讼案件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大安法院民二庭庭长陈利君行贿6次,共计金额5.8万元。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马斌多次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法院认为,马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共计4.3万元,属情节严重,已构成行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