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日前审结一起强奸案件,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四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向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原辩护人何某某是否涉嫌作伪证进行调查。
2006年11月3日晚,无业人员张某某在网吧上网,将一名通过网络认识的某校高中女学生带到自己家中,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管某某受伤。后被告人辩称管某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没有违背其意志;并提供了在原审时由其辩护人何某某找到被害人到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被害人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其自愿行为的公证书。霍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辩称管某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目前,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已对该案所涉及问题进行了调查,相关部门也已做出了处理:一、撤销该份公证书,此公证书自始无效力;二、涉及到的律师由其主管部门对其批评教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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