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青海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04-05-12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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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青海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青海省政府通过。根据这个实施细则规定,凡在青海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对因各项工程建设,改变林地用途或因铺设管线、架空电力线路划定保护区,限制森林、林地、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林地上种植、经营林木权利的,也要按上述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国家和省政府确定属国家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经省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征收标准减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以及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宜林地的,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