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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北律师事务所许正勇律师为受害人追回被骗巨款

    日期:2005-08-1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4,167次

理清关系  确定案由  收集证据  完胜诉讼   
——沪北律师事务所许正勇律师为受害人追回被骗巨款



    2004年6月下旬,本市居民申某某在2004年6月16日出版的《解放日报》上看到办理出国劳务的广告后,便萌发出国打工念头,随后按广告上的联系电话,与对方进行联系,对方告知:要先将本人的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寄来,经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条件,才能办理相关出国劳务手续。于是申某某按对方的要求,将自己的身份证等资料邮寄给对方,不久对方给申某某回电话称“根据你的情况,经审查,我们可以为你办理出国手续,但你必须缴纳用于办理出国手续的费用和保证金,并要求申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帐户后告知对方”。由于申某某出国心切,于2004年7月5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宝钢支行以自己的姓名为户名,申请开设了帐户,并于当晚将办理的银行帐户之事告知对方,几天后对方指派一名叫“杨建利”的男子与申某某相约在宝山友谊路大永和豆浆店碰面联系,“杨建利”查验了申某某的身份资料及银行储蓄存折,在查验过程中,“杨建利”趁申某某离席购买饮料之际,暗中将申某某的存折调包,调换后的存折户名仍为申某某,但帐号是对方事先准备好的号码,与申某某的原先帐号已不同,由于两本存折外观上完全相同,开户银行也相同,故申某某未能觉察。之后根据“杨建利”的提出的需在该帐户内存入保证金的要求,申某某于2004年8月8日将现金82100元存入实际已被调包的存折上。申某某存款后,为安全起见,又当即向该银行提出挂失申请,但银行告知,所登记的该帐户所有人的身份资料与申某某不符,故银行未予以办理挂失,此时,申某某才发觉存折调包,可能受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上述存款,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无“杨建利”此人。
    此后申某某多此与银行交涉,要求返回存款,银行方面以身份证不符的理由,拒绝了申某某的要求,随后,申某某先后三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起诉案由不对和其他种种原因,未被受理。申某某随后委托沪北所许正勇律师代理此案,受理该案后,许正勇律师详细了解案情,理清法律关系,确定起诉案由。许正勇律师认为,在该案中,由于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闻风而逃,要想取回这笔原来属于申某某的银行存款,就不能直接起诉银行要求返还这笔存款,因为银行方面在办理开立帐户、对办理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只进行表面审查,也就是说在本案中银行方面在办理开立帐户以及存款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直接起诉要求银行方面返还这笔存款的诉讼目的是不能实现的,为此,许正勇律师将该案案由确定为确认之诉,即要求人民法院对申某某存入这家银行的该笔款项的所有权给予确认。同时为实现诉讼目的,许正勇律师对证据进行了精心准备,一是确定2004年8月8日在这家银行的存款行为系申某某重大误解所为。二是查证虚假帐户对应的身份证编号究竟为何人,经查证虚假帐户对应的身份证编号所对应的公民姓名并非当事人申某某。通过案由的确定和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最后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以今年5月31日开庭审理,判决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宝钢支行归还原告申某某人民币82100元。从而使原告申某某追回被骗的巨额资金。
    在该案的代理过程中,许正勇律师以强烈的律师责任感和扎实的业务功底,从确定诉讼案由,然后进行了艰难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准备。最终使当事人通过法律诉讼,追回了自己被骗的资金。充分体现了许正勇律师良好的业务水平和为当事人负责的职业道德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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