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北京市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某、程某以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但经过询问,法官发现被告张某现正在劳动教养。为更清楚地了解案情,承办法官特意到张某所在的教养所向其核实有关情况。然而在劳教所的张某表示自己从未委托律师,且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更没有与律师见过面。承办法官认为程某、李某两名律师擅自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干扰了司法秩序。据此,昌平法院向程某、李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出司法建议,对上述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希望该所严格规范其所律师的民事诉讼行为。
程某、李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司法建议后进行了回函,致以歉意,表示决定给予程某、李某严肃批评,并引以为戒,完善代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