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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为政府分忧 为群众解愁

    日期:2006-04-21     作者:党文俊 实习生沈卉    阅读:3,311次
    
“为这事,我找了许多部门,他们都推荐我走法律渠道,您这儿能帮帮我吗?”
“对,这事你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我们会为您提供相关帮助。”
在黄浦区信访办的“律师咨询室”里,这样的对话每周都在重复。这间“蓝色房间”的来访者,都抱着各式各样的“法律谜题”。而坐堂“蓝色门诊”的,则是一群身份特殊的信访接待者——黄浦区律师。
让“涉法上访”回归“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渠道解决。每个星期四上午,黄浦区律师轮流“当班”,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
“黄浦区信访窗口律师咨询室”自2005年1月在全市首创以来,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处理涉法案件278起,接待来访人员372人次,为“平安黄浦”的建设添彩。
在现场
直到最后一位来访者离开”
4月13日,一个普通的工作日。
黄浦区信访办和往常一样,一大早就人声鼎沸,律师接待室就设在信访办大厅边最显眼的地方。现在是8点30分,离规定的接待时间还差半小时,当班的上海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家明已经“开工”了。
从去年1月份起,黄浦区39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开始轮流“进驻”区信访办,每个星期四上午的“律师信访接待”,已经成为了黄浦区律师的“保留节目”。
笔者发现,虽然律师咨询室已经提早“开门”,但“挂号”等候的来访者还是排起了队。
“你是特地来这里咨询律师的吗?”笔者询问手持“2号”牌正在等候的李女士。
“对,我一大早特地赶来,居然还有人比我先到。”李女士似乎对“先来者”颇有“不满”。
20分钟后,李女士的“2号”被点到,笔者随她进入了法律咨询室。
据了解,李女士此次是为了“遗产纠纷”而来。今年3月底,李女士的继父在外地去世,但弟媳对她封锁了消息,并私自处理遗物。李女士于是向弟媳提出经济赔偿。
“租赁房的使用权都归弟媳了。”李女士告诉丁律师。
“若是你父亲的财产,你可享受继承权,但租赁房是不能享受继承权的。”丁律师解答。
“那我该怎么要求赔偿?”
“你可以要求财产赔偿,还可以要求索还。如果打官司要分开打,一是要求分割父亲的财产,二是要求赔偿你自己的财产。”丁律师讲得详细又清楚。
李女士满意离去的同时,下一位面带愁容的来访者,又踏门而入。
丁家明律师喝了口茶,润润嗓子,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对答如流”……
“一般来说,一个上午就要接待5、6批,最多的时候甚至要接待8、9批。”信访干部王老师用“络绎不绝”来形容律师接待室的闹猛。
“有的来访者大老远赶来,到的时候,接待已经‘超时’了,我们的律师连午饭也没空吃,‘坐堂’直到最后一位来访者满意离开。”
巧疏导
从“欲告御状”到“庭外和解”
“韩律师,事到如今,我们只能把事情‘搞搞大’,下午我们就准备进京告御状!”
2005年3月4日,正值“全国两会”期间,接到这样一条“爆炸式”的“临别”短信,韩慧明律师着实吃了一惊。
发来短信的是A公司的老王。去年年初,中广律师事务所的韩慧明律师第一次“坐堂”律师咨询室,开门就迎来六位情绪激动的“不速之客”,老王便是其中之一。
老王等六人是A公司的职工代表,2003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就“浙江中路某号”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
之后,A公司依据协议向B公司支付了转让房产的定金,并按约定,对B公司的转制职工进行了安置。
2004年8月,在A公司依协议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的时,意外发生了。在“浙江中路某号”的产权证上,赫然登记着D公司的名字,A公司被告知“不能再办理过户”。
A公司顿时傻了眼。原来,C集团(B公司的上级母公司)已将该处房屋“另许”D公司。2004年11月,持有产证的D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迁出“浙江中路某号”。
B公司“一女二嫁”的行为,招致A公司陷入了失去“立足之身”的窘境。面临可能的失业危机,A公司职工群情激愤。
2004年岁末至2005年初的这段时间,A公司的员工曾多次联名写信给市人大、市政法委、市区信访办,信访部门也曾多次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但终因A公司职工情绪对立,无果告终。
2005年2月初,韩慧明律师第一次在区信访办接待老王时,希望A公司的员工能多给有关部门一点协调时间。但显然,A公司的员工还是“坐不住了”。
将这条“进京短信”念了3遍后,韩律师强烈意识到,A公司的员工一旦在“全国两会”期间“群访”北京,将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任凭韩律师在电话这头竭力劝说,电话那头依然“决不回头”。韩律师当机立断,火速将情况向区信访部门领导做了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在新客站寻找上访者。
3月4日下午2点14分,距离韩律师收到短信,过去了3个多小时,即将踏上北行列车的老王一行,被韩律师和信访干部们用真诚“劝留”了下来。
站在K14次列车的月台上,韩律师向老王表示:“我会和区里的信访干部一起,在最短的时间里,为你们解决这桩事!”
此后,韩律师加紧收集整理证据,提出了多套与法相合,与情相融的调解方案。
经过十余次的反复协调,2005年8月,D公司与A公司终于“握手言和”:“浙江中路某号房屋”以310万的对价,由A公司取得使用权,转让款165万元由法院代管,在办完全书交割后法院将转让款发还D公司,D公司撤诉。
一桩以“告御状”开头的官司,终以“庭外和解”谢幕。
明法理
依法信访才能有效维权
信访办的“常客”胡富强律师向笔者强调,律师坐堂信访办,一部分的功效是让信访人明白自己权利的范围和限度。“我们律师应引导来访者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放弃超出自己权利范围的利益诉求。依法信访,才能有效维权,这符合去年新实施的《信访条例》的立法精神。”
去年冬天的一个星期四,正值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富强当班接待。来访者陈某代表他和他的同事共91人,联名诉求G集团和他们签订的《解除工作关系协议》无效。
据了解,以陈某为代表的91人,都属于G集团买断工龄的员工。当时,91人主动书面申请“买断”,经G集团上层批准后,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工作关系经济补偿协议,即由G集团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至14万元后,G集团与91人解除劳动关系。
协议生效后,91人觉得补偿太少,于是联名上访。当时,陈某的情绪相当激动,坚持政府出面为他们主持公道。胡富强律师立即意识到,处理稍有不慎,这桩“91人买断案”就很可能成为群体闹访的“导火索”。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信访人的诉求属于信访人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工作关系所引起的人事争议,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的法定途径解决,不属于政府行政机关信访所能够解决的范围。”胡富强律师通过冷静地分析,首先让陈某放弃了“凡事缠政府”的错误立场。
胡富强律师告诉陈某,解除工作关系时,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在《劳动法》上有明文的规定。“本案中,G集团的补偿额已经大大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如果你坚持上法院G集团的话,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胡富强律师的分析依法依理,平静下来的陈某欣然接受,表示把打官司的力气省下来,投入到新的工作岗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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