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4点半,一名姓杨的“服装厂工人”致电本报热线,诉说了自己“看似简单其实复杂”的加班经历。杨某说,自己工资1500元一个月,工作3年,每天工作7个小时。看似“7个小时”不加班,可是每周只休息一天,每月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的167.4个小时。最近半年,单位又因订单多,为了赶货而时不时加班。“每个月加班8次左右,每次加班两三个小时”。
律师开始计算杨某“应得多少加班费”。首先,法定每月工作167.4个小时,按照“7个小时、每周休息一天”计算出,杨某每月工作182小时,超出14.6小时。按照“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杨某可以要到24个月共计350.4小时的加班工资。350.4小时应得多少加班工资?杨某每月工资1500元,也就是说,平均每小时工资8.96元。综合计时制下的“加班工资”应为工资的1.5倍,所以350.4小时应得4709元的加班工资。另外,杨某近半年来为了加班赶货,每月加班约20小时,应得1612元加班工资。
律师最后算出,杨某两年一共应得6321元的加班工资。如果杨某想成功地讨到加班费,先要收集证据来证明“基本工资”、“加班时间”。首先,工资容易确定,杨某有“工资卡”,调出银行记录即可证明。其次,加班时间可以查考勤记录,虽然考勤记录在单位手中,“不过没关系,这个可以通过录音解决”。
记者发现杨某作为一个“服装厂工人”有以下疑点:每月1500元的工资偏高,法律逻辑关系清晰,言语透露出对劳动法的熟知,态度上毫无讨要加班费的焦急,还时不时冒出“你们的计算方法很标准”之类的话。记者在杨某试图礼貌地挂断电话前,追问“您的真正身份是什么”?杨某未予回答,而是平静地表示,“请你不要误会,我是善意的”。随后,记者通过114反查到杨某的来电是“南京市劳动保障局”。记者立刻回拨了杨某的电话,由于杨某已不在办公室,记者将手机号码留给了接电话的人。
几分钟后,杨某拨通了记者的手机,承认是“南京市劳动保障局”12333咨询中心的负责人。他表示,最初只是对本报热线好奇。后来,他发现本报热线竟可以帮劳动者“当场算出加班费”,对此将信将疑。作为权威主管部门,他抱着对读者负责任的目的,冒充读者打电话来“刺探”。事先,他特意挑选了一个“看似简单其实复杂”的加班案例,认为可以难住本报热线律师。出乎意料的是,律师当场算出的跟他们事先算出的数额一样。杨某表示,今后他会继续关注该热线,并将为本报提供更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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