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原告律师事务所称,原告与被告郑先生在2006年7月24日经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如果乙方(郑先生)在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甲方(律师事务所)同意乙方调入本所。”第二条约定:“乙方承诺取得律师执业证后调入甲方执业”。
现如今,被告作为专业执业律师,在没有任何告知和解除双方协议的情况下,违背双方的协议而调入北京市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对被告的这种违背诚信的行为,原告感到非常愤慨。故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协议,并要求被告承担给付一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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