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的陈词慷慨激昂,但是南辕北辙的典故告诉我们,找不到正确的方向,只会越走越远。辩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向对方索取159000余元系交通事故赔偿是合法的债权。”
检察官、律师控辩双方正在激烈地进行唇枪舌剑,对被告人郑之进行指控和辩论,但这不是在法庭上,而是日前河北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和天津市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的一场练兵式辩论赛。
全国十佳不忘庭下练兵
全国十佳检察官郝静就是河北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她坐在台下认真地听着控辩双方的辩论,还不时地记录着。她说,之所以要搞这场辩论赛,就是要让年轻的检察官多进行庭下练兵,以使优秀的公诉人年轻化,让年轻的检察官通过辩论赛这种形式增加辩论的能力、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口才的历练。无论检察官还是律师,在法庭上控辩目的都是要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通过这种庭下练兵,可以将基本功锻炼得更加扎实。另外,本次辩论还特意让检察官站在律师的角度进行辩护,进行换位思考,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检察官律师互换角色
第一场进行的是个人辩论赛,题目是单位盗窃应否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本场辩论在河北区的检察官李莹和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通之间展开。时针指向上午9:00,主持人将辩论题目交到控辩双方手中,经过半小时的准备,9:30辩论正式开始。可让控辩双方没想到的是,主持人忽然宣布,控辩双方交换位置,由检察官当辩护人,而律师担当检察官进行指控。双方的准备也被打乱了。
刘通以检察官的身份首先亮明观点,单位犯罪是单位为了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的犯罪。对单位犯罪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不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为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李莹立刻以律师的身份进行驳斥。
自由辩论时双方的激辩进入白热化,选手总结发言后,台下的观众都意犹未尽,于是评委又给二人出了道难题,让他们恢复各自的身份再进行三分钟的自由辩论。
辩论结束后,李莹说,她非常珍惜这次和律师们一起学习的机会,这种即兴辩论和互换角色是她事先没想到的,这对她是一个非常好的锻炼,也为她成为一个优秀的检察官打下了基础。
留学海归是维权还是碰瓷
被告人郑之,2000年7月从英国留学回国,无固定职业。2003年,郑之驾驶小轿车,在某市多处路口,与违反禁行类标志的机动车相遇,在对方司机采取了停车避让等措施的情况下,仍然发生正面相撞事故。经查,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当年1月至8月期间共发生交通事故63起。其中2003年1月5日至5月12日共发生20起事故,5月13日至8月24日共发生43起事故。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属于快速处理的范围,经交通民警判定均为对方驾驶员负全部责任。郑之以索赔的方式分别向对方驾驶员索取人民币共计159000余元。索赔过程中,郑之拒绝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维修车辆,而直接索要现金赔偿。索赔后自行购买配件,到其母亲开设的修理厂维修。维修后郑之或未支付维修费用,或者只支付少额费用而开出大额发票。
这场辩论是团体赛,要求控方以敲诈勒索罪指控郑之。
4名检察官和4名不同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律师团队进行团体辩论。控方认为郑之具有明显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有实施敲诈勒索的客观表现。其驾驶轿车专门寻找违反禁行规定的机动车,在对方已停车避让的情况下,仍旧与其正面相撞,在8个月的时间里实施了64次,郑之利用了司机违章在先,迫使其进行赔偿。而辩方则认为,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未向对方司机实施威胁、要挟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主客观要件。
控方认为,短短8个月时间里撞63次车也太凑巧了吧?一个苹果是苹果63个苹果就是西瓜了吗?辩方辩论称,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因为对被告行为的愤慨就放弃对法律的捍卫。
控辩双方的辩论异常激烈,妙语连珠,不断抛出精彩的观点,引得台下掌声不断。
辩论赛结束后,天津市刑事委员会委员王雪丽律师进行了现场点评,她说今天的辩论赛让她感受到一场视觉盛宴和精神大餐,充分显示了检察官和律师的智慧机敏以及语言功底。但同时她也提出,年轻的律师们还需要历练,在本次辩论中出现了一些硬伤,也就是法律上的错误,而律师的基本功就是对法律的运用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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