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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VS于正《宫锁连城3》侵权案研讨会”在沪举行

来源:上海法治报A04     日期:2014-05-12     作者:周寒梅    阅读:4,495次

本报讯 近期,琼瑶炮轰于正抄袭事件甚嚣尘上。由市律协组织的琼瑶VS于正《宫锁连城3》 侵权案——文学作品及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研讨会日前在沪举行,专家指出,初步对比,两部作品在语言表达上有较大差异,但在关键情节、人物关系等剧情思想上均有雷同之处,而剧情思想的著作权保护尚存争议。
    “在编剧这个行业扒剧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在传统版权领域中,剽窃最典型的特征是原封不动照搬照抄,然而,编剧现在却可通过改变台词、背景或叙事方式等,来模糊抄袭和模仿的界限。这也是为何编剧领域中多有剽窃之风,却很难追究抄袭者责任的原因之一。
    与会专家表示,《著作权法》 是保护表达,但是不仅保护表达的形式,即具体文字等,而且还保护表达的内容或思想,表达的内容体现在小说当中就是人物、情节、结构、发展脉络、人物关系等,这些元素都是表达的一个层面。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所保护的表达和思想的分界线仍成为当天讨论的焦点。针对上述两部作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我认为思想和表达分界线蛮难掌握的,就以《梅花烙》中的烙印为例,也不能说这是《梅花烙》 独有部分,中国很多历史片都是有过类似印记的,就包括《狸猫换太子》 里面也有印记标志。两部剧中的冲突、台词、90后语言都有较大的不一致,按照思想和表达两分法,相似之处恰恰是在思想范畴。
    而傅钢律师则表示,在很多情况下,思想和表达的两分法存在很多误解,认为只是保护表达的形式,但不保护表达的内容。我认为不能做狭义的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否则,《著作权法》 所规定演绎权 就没有着力点,任何一个后作可以通过同义替换的方式写新的作品,那这个《著作权法》 就没有落足点了。他认为,现在网络上所说的抄袭只要不超过20%,比如你把20集戏全抄了但只要扩充到100集法院就不会追究的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判定侵权比例是没有界限的,哪怕有5%的抄袭同样是侵权。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4-05/12/content_345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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