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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4-04-1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5,867次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我国现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是1979年颁布、1980年正式实施的,至今已有20余年。20多年来,卫生防疫津贴对保障卫生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稳定卫生队伍,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任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对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现行的卫生防疫津贴的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津贴的保健、激励作用正在逐步减弱。为了解决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过低的矛盾,切实保障卫生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卫生部多次向国务院反映,并得到了有关部委大力支持。此次新调整的津贴标准较以前有较大的变化,由按月发放改为按日发放,并且在原有四类标准基础上分别予以提高。在目前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较大幅度的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共卫生建设的重视和对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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