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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出台《长春市中小学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和《长春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

    日期:2004-10-2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3,780次
长春市教育局近日出台的《长春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和《长春市中小学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对教师的言行进行了规范。 教师的穿着打扮要与教师职业相称,穿着应朴实大方,整洁得体,不化浓妆,首饰佩戴得体。如违反上述规定,教育局将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教师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歧视、侮辱和当众讽刺、挖苦学生;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退学,对学生进行精神伤害。如违反上述规定,教育局将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教师在工作时间不许饮酒,在课堂上不准使用手机,任何时间都不准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及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如违反上述规定,教育局将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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