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引来巨额索赔
日期:2007-09-05
作者:徐文杰 杨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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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复杂程度的加剧,律师见证这一新的法律服务行业正悄悄兴起,可是请了律师见证真的可以高枕无忧了吗?苏州市的一家法律服务所为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提供见证依法成立,可是该份协议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支付购房款后却无法得到房屋的购房人一纸诉状将该法律服务所告上法庭。
看到法律见证书
当即签下买房合同
2006年7月,一直想买套二手房的顾叶红经人介绍认识了在苏州打工的董善军,后者声称正有一套华通花园123平方米的房屋准备出售,价格只要22万元。顾叶红在董善军带领下看了房子,十分满意,当即表示愿意购买。但是董善军却拿不出房产证,他解释说房子是他买来的拆迁安置房,所以暂时还没办房产证,近期内马上可以办证。董善军出示了他与原房主吴晨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且还有一份苏州市相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见证书,证明其房屋买卖已经合法成立。顾叶红觉得董善军不但有房子的钥匙、房屋质保书、维修卡等,特别是还有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见证书,他觉得应该没有问题,当即消除了疑虑。7月18日,顾叶红与董善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当日即支付了房款21万元,余款房产证办出后付清。
付了房款,顾叶红就等着房产证到手了,可是左等右等总不见董善军动静。他一打听,华通花园其他拆迁安置房近期都已办好了房屋权证,于是急忙找到董善军催促,没想到董善军也是一肚子的苦水。董善军说,不是我不讲诚信,实在是原房主吴晨不交房,他的爷爷奶奶声称是房屋共有人占着房屋,我也没有办法。顾叶红说:“吴晨爷爷奶奶不都在卖房协议上签字的吗?况且还有法律见证书,你去打官司还怕不赢吗?”
董善军也觉得在理,遂于2006年8月7日将吴晨及其爷爷奶奶告上法院,要求交房并办理房产过户。
见证合同无效
引发连环诉讼
此案可谓案中有案。
就在一个月前,吴晨为了还债,决定将华通花园的这套房屋卖给董善军,总价23万元,他们还签订了书面协议。董善军知道房内住着吴晨爷爷奶奶,便要求他们也要在协议上签字。吴晨说没问题,爷爷奶奶都同意的。第二天,吴晨就带着他爷爷吴龙根、奶奶杨火玲签字捺上指印的协议来了。他们遂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董善军支付了房款18万元,余款5万在交房时付清。为了稳妥起见,董善军还要求做个见证,于是在6月22日,两人一起来到苏州市相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该所法律工作者张明江接待了他们。张明江见签约人吴龙根、杨火玲没来,就给他们作了份笔录,吴晨表示爷爷奶奶的指印都是他们亲手按的,董善军也说是亲手按的。张明江就出具了法律见证书,确认吴晨和董善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经审查依法成立,签名并盖上了法律服务所公章。
董善军觉得万无一失的事情在他起诉吴晨后出现了问题,法庭上吴晨承认他爷爷奶奶对卖房并不知情,卖房协议上的名字是他代签的,指印也是他自己左手按的,而且他母亲丁全明也是房屋共有人未签字。董善军傻了眼,知道房子得不到了只得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退还购房款。同年10月11日,法院判决董善军与吴晨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吴晨退还董善军购房款18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案刚平一案又起。顾叶红看到董善军拿来的法院判决书意识到自己已经不可能得到房屋,遂将董善军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与董善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退还购房款21万元。同时,他认为自己签订协议遭受损失是基于对诚信法律服务所见证书的信任所致,故把法律服务所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见证存在过错
法院判令赔偿
法庭之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顾叶红认为,我是基于对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的信任,确定董善军向吴晨买房已成功,拥有房产权才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付款。而被告法律服务所未调查核实涉案房屋共有人人数,也未核实协议上签字及指印真伪性的情况下,就见证认定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尽到起码的合理审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该对董善军返还购房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法律服务所却辩称,他们没有对顾叶红与董善军之间的协议见证,不该对该合同无效承担责任。该所见证董善军与吴晨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不必然导致顾叶红与董善军之间合同产生,与本案顾、董之间的纠纷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法律服务所的诉讼请求。
而被告董善军索性没有应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董善军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亦未在订立合同后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故被告董善军与原告签订的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董善军应当将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购房款及孳息返还原告。本案审理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律服务所的见证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见证行为对顾叶红的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法律服务所的过错问题,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在见证被告董善军与案外人吴晨买卖房屋过程中,未查明该房屋的全部共有人,亦未要求共有人亲自到场签名,仅根据被告董善军与案外人吴晨的陈述,即出具了双方所签协议经审查依法成立的见证书,在见证过程中没有以正常的业务水平和细心程度执业,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见证行为存在过错。
本案中,法律服务所与顾叶红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顾叶红以见证失职导致其损失为由起诉,主张法律服务所承担的应是侵权责任。虽然被告诚信所并没有直接向原告提供法律服务,但可以预见其向被告董善军和案外人吴晨出具的见证书,可能被像原告一样的第三人合理信赖并加以利用。本案中,被告董善军出示的可以作为出售房屋凭证的即是经过被告诚信所见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作为一个缺乏法律知识的普通人作出购买房屋的决策是基于对被告诚信所见证意见的合理信赖,不难看出,法律服务所的介入,是顾叶红与董善军签订卖房协议并当场支付购房款不可排斥的原因。故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的过错与原告受到侵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至于法律服务所承担何种责任,董善军是基于无效合同退还购房款,法律服务所与董善军意思上未联络,行为上未牵连,不存在共同过错,不是共同侵权行为,因此不承担连带民事责任。顾叶红因法律服务所见证失职造成的损失,是要在董善军不能归还购房款导致无法弥补的情况下才出现,因此法律服务所因侵权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虎丘区法院作出判决:一、原告顾叶红与被告董善军于2006年7月18日签订的《卖买套房协议书》无效。二、被告董善军返还原告顾叶红购房款210000元及孳息。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对上述第二项被告董善军应支付原告的款项,在被告董善军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