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上海“两会”上,律师中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充分履行自己参政议政的职责,充分展示自己的智慧和才华。在他们向大会提交的议案、提案或书面意见中,既有有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也有有关国计民生的,字里行间都显示出律师对社会的一份责任感。本期“律师讲坛”向大家奉献的是其中部分内容,从中可以品味出他们对法制建设的思索。
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晓青律师,平时十分关注弱势群体,他通过调研就如何确定法律援助受助人经济困难标准提出了书面审议意见,认为上海“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口数量实际大于“低保”人数,因此应该适当拓宽受益面,使更多的困难人群享受到法律援助的阳光。徐晓青律师表示,根据《2003上海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上海城市居民中,最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户200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5791元和7574元,而同期的人均消费支出已分别达到6382元和8367元,由此可见,这两类人群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其人均消费支出。根据有关数据测算,这两类人群占本市总人数的15%左右,远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所覆盖的4.5%的比例。若现在继续沿用“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实际上已经将一部分应获得法律援助的人群挡在了法律援助大门之外。另外,据不完全统计,本市外来务工人员已达300多万人,但根据2005年1-8月统计数据分析,本市的刑事案件受援者中,外来人员占56.9%,而本市因贫困受援的市民仅占2.3%;在民事方面,外来人员占33.2%,而本市失业下岗市民只占16.9%。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多种原因劳动中工伤事故多,交通事故多,劳动报酬纠纷多,刑事犯罪率高,且无法列入社区矫正范围,所获得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少,可得到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的帮助、关心相对缺乏,事实也不可能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如此庞大的群体一方面为上海建设和发展作贡献,另一方面,个别人也给上海频添矛盾和问题。徐晓青认为,在政府的制度,政策设计中切不能将他们“边缘化”,对于这批分居或聚居在都市村庄的人群应该适度地给予他们教育和援助,这样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有助于削减破坏力和反社会倾向,也有助于节约事后处理问题的成本,为构建和谐社区、平安上海做好基础性工作。徐晓青表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是在1995年法律援助制度开创之初提出的标准,但是在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已经十年的今天,这一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上海作为中国经济、社会、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完全有条件和能力适度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
缪林凤律师———私营经济园区法律缺陷多
缪林凤律师是市政协委员,她提交了一份题为《上海私营经济园区应该依法行事》的议案。缪林凤律师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营经济越来越成为整个国家多元化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也是如此。上海与全国一样,各区县相继形成了私营经济园区,并采取了不少措施争相引进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各区县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践操作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一、私营经济园区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定位。从目前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看,它到底是政府的派出机构还是企业性机构?园区的法律依据和定位很重要,涉及到管理上的责、权、利等问题。二、私营经济园区违反公司法的做法产生的后果。不少园区为了争取或引进私营个人搞企业,纷纷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有一条比较突出的措施是虚假注册,或者借资代注册等,实际投资人不用拿出注册资金,就可以领到一张合法的营业执照,这种做法严重违法,搞乱了市场,违反了诚信,某种程度上损害了交易相对人的合法经济财产权。三、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发生纠纷找不到当事人。一些私营经济园区的经营者在该园区登记有经营的地方,但实际上无办公经营场所,遇到纠纷找不到当事人,使处理纠纷的机构无法处理具体纠纷。即使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结果对相对权利人的伤害也很大,使法律的权威到影响。缪林凤认为,私营经济园区存在的法律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尤其是政府的高度重视,上海的经济发展应该有序地发展,合法地发展,不要让上述的那些情况影响上海的形象及市场环境
薄海豹律师———尊重调查令的不足20%
身为人大代表的薄海豹律师长年从事诉讼工作,深知调查取证在诉讼中的作用,鉴于此他递交了题为《建议联合发文,强化法院调查令效力》的书面意见。他认为,随着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证据的调取和运用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决定案件的胜负。而在实践中,调取证据过程中会遇到层层阻力,由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取证的过程中没有国家公权力的参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既不利于诉讼的进行,也不利于司法公正。上海法院率先在全国试行调查令制度,市高级人民法院颁行了《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由律师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到相关单位调查。目前,申请法院调查令已成为诉讼中的普遍做法,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取证难的问题。但是,由于关于调查令的规定只是上海高院一家发文,调查令的效力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许多单位对于调查令的效力不予认可,对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也不予配合,调查令的执行力仍难以保障。据不完全统计,法院签发的调查令真正得到尊重并执行的还不到20%。这已经成为诉讼取证中的一大困扰,给法院的司法权威也造成负面影响。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将其列入人大立法的进程相对比较困难,但法院调查令效力的确认却势在必行。因此,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高院会同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等相关单位联合发文,确认对凡持法院调查令的律师必须接待,并按照调查令要求的内容提供协助,出具相关证明。
新闻闲话
律师无界别
我的印象里,人大和政协开会中律师代表和委员提出的议案和提案应该和律师的本职工作有关,至少也应该和政法“条线”或是法制建设有关。昨天,翻阅了一些律师代表和委员的议案、提案,才发现自己错了。试举两个题目:《学习领会十一五规划,实现上海现代服务业跨越发展》、《公共事务性较强的单位周围应考虑设置非本单位人之停车场地》,好像哪一个都和律师这个职业没有直接的关系,它关注的是社会全体。一位律师朋友告诉我,现在上海律师中共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89人(包括市和区县两级),近几年他们提出的提案、议案及书面意见等材料内容涉及城乡建设、环保、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综合经济、财政、贸易、文化、卫生、交通以及人大工作等各个方面。原来,我真的小看了律师。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参政议政的路上,已不仅仅把目光局限于本行业的利益得失和滞留于律师地位高低问题,而是把目光更多地投向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社会的各个阶层,更多地开始关注百姓的冷暖安危,以及如何推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在人大和政协的分组中,没有“律师界”这个单独的组别,律师代表和委员分散在不同的组别里,有的是民主党派推荐的,有的属于妇联系统、青联系统,也有的是地区选举产生的。而在法律工作者中,律师工作的接触面是最广的。可能是因为这些有利条件,客观上也让律师代表和委员容易跳出自己职业的局限,而将关注的目光投放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能够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所在。律师代表和委员,用参政议政的实践展示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仅是在人大政协上,在生活中律师也应该没有界别,这绝对是一件好事。
对代理费按哪种比例计算有异议
债务纠纷案惹来律所当原告
一家租赁公司因债务纠纷委托律所代理案件执行,双方约定由租赁公司先期支付启动费,待收回执行款后再按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支付代理费。事后,双方对按哪种比例收费产生争议。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律所要求的支付比例。2003年,上海某租赁公司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其与成都等地多家公司的债务纠纷执行。双方约定,租赁公司先期支付18万元作为启动费。同时还约定,租赁公司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回收了现金,就按照回收款总额的20%支付代理费;如回收的是股权、实物或其他权益,则按折算价的17%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中,成都法院查封了债务人公司985万余股发起人股份并进行拍卖。租赁公司作为竞买人之一以1500余万元竞拍成交,扣除各项费用后执行到款1400余万元。此后租赁公司陆续向律所支付代理费,付满190万元时双方对代理费计算比例发生争议。租赁公司认为执行款系成都法院拍卖股权所得,代理费应当按照回收股权折算价的17%支付。于是,律师所起诉到法院。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执行程序,竞买人应向拍卖行支付股权价款,再由拍卖行通过法院将价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中租赁公司的身份是申请执行人,所回收的是现金而非股权,至于该公司以竞买人的身份所取得的股权是本案以外的另一层关系,因此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到位现金的20%支付代理费。
前辈传道新律师取经
日前,上海律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会同上海律师学院举办了“律师职业环境和青年律师的成长———青年法律人沙龙”。沙龙的主题是涉及青年律师的市场开拓和执业环境的应对。申浩所贾明军律师介绍业务拓展、心态历练的过程。祝跃光所律师祝跃光谈及其对市场定位和律师服务如何契合客户需求。星韵所上海分所律师王诵科介绍其从业经历。申达所王嵘律师谈及不要盲目把目标定在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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