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11-11”抢劫银行案6名主犯2001年3月16日上午伏法
日期:2001-03-16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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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11-11”抢劫银行案6名主犯2001年3月16日上午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1月11日下午2时许,南昌市无业人员华敏、胡光华、郑国维、罗坚携带两支猎枪,以租车为名,拦停一辆桑塔纳出租车。车开至南昌县某地偏僻地带,他们将出租车司机勒死并移尸车尾厢内,然后,由罗坚驾车接上携带作案工具的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龙峰杰、吴招军。下午6时20分左右,华敏等6人驾车到达作案现场南昌市农业银行洪城大市场分理处。在进行窥探确认有巨额现金后,6名犯罪嫌疑人戴上面罩、手套开始作案。其中4人持已上膛的五连发猎枪、匕首、塑料仿真枪冲入营业大厅;另两人一人身背炸药,一人手持自制手枪在进门处把守。华敏持猎枪大叫“打劫”并开枪打死两名在现场的储户后,胡光华用枪威逼营业员打开通往营业间的铁门。6人共抢得人民币50万元。作案后,6名犯罪嫌疑人驾车逃离现场。
2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1?11”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华敏、胡光华、郑国维、龙峰杰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使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
2001年3月16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命令,将6名罪犯处决。